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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7月10日进入单位工作,2017年7月17日

广东-深圳 08-21 04:01  悬赏 0  发布者:菜加 回答:(2)
本人于2017年7月10日进入单位工作,2017年7月17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签订合同时单位说不用写试用期,直接转正),确立劳动关系,2017年7月31日,因得知单位无资金支付工资,所以以书面形式与电子文档形式向单位申请辞工, 双方口头约定,一周后可以离职,离职后结清工资与签订单位离职证明,但一直未签订离职证明,也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本人多次找单位领导协商要求支付,单位领导均予以拒绝。并在2017年8月7日离职。请问劳动仲裁可以讨回工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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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21 08:57
当然可以,你要做的就是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7-08-21 09:40
您好,你这是可以通过仲裁来讨回工资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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