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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6月28号下午在清远市清城区麦围居委会求助中被三名暴徒抢夺孩子

广东-广州 08-21 09:47  悬赏 0  发布者:悠悠寸草心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17年6月28号下午在清远市清城区麦围居委会求助中被三名暴徒抢夺孩子,其中一名是孩子父亲,但与我并无夫妻关系,另外两名不明身份,这三人到居委会故意寻衅惹事意图利用孩子父亲的身份抢夺拐卖我小孩,并对我栽赃侵害,受案民警到现场后,无仔细询问,无笔录,无当事人签名,无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三名犯罪嫌疑人只记录了一名,另外两名罪魁祸首放任逍遥法外,并拒绝对我求助,(我求助在民警的陪同下回家取回我的私人财产),而松岗派出所民警却要我自己抱着小孩回去拿,让我和孩子冒着生命危险再次被暴力殴打撕扯抢夺。导致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巨大损失,清城区松岗派出所民警的行为严重渎职,已经违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发当天松岗派出所民警对案情弄虚作假,谎报,无受害人认同签名的情况下,私自以家庭纠纷,调解处理完毕结案,导致受害人危害结果继续、致使调查、处理工作延误。
和(第三百九十八条)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案发当天,因为抢子打母的人是孩子父亲伙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此我要求在民警的陪同保护下回家把我放在家里的价值4565元的私人财产和2000元现金取出(证据均与现金放在一个包里一起),民警拒绝我的求助,导致我的财产全部损失!
还有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案发当天,伙同抢我孩子一起共三个人,还有另外一名不明身份的男性陪同,松岗派出所民警只记录我与孩子父亲的身份证信息,却不记录抢孩子的三个人在清远居住了多久,住在哪,在哪上班,为何抢孩子?,而放任这三名犯罪嫌疑人逍遥自在,想抢孩子就抢孩子,想施暴就施暴。
7月22日,我在松岗派出所,用法院材料补充通知书来证明我要提取当天案发记录和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资料,用于起诉的合法用途,因为派出所民警当天的办案行为没有真实详细的案情记录提供。所以派出所违法乱纪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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