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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典当纠纷

 08-25 22:33  悬赏 30  发布者:thb-bl……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博尔塔拉 回答:(9)
首次典当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在典当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一手经办并在该公司员工诱骗误导下,签署了60000元的典当合同(期限半年)2010年04月1日至2010年09月30日、当户连续六个月,每月通过银行柜台向典当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指定的代理人私人银行账号存入一笔1620元钱,合计9720元。并同时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合同,(期限一年)2010年04至2011年03月,但典当公司未将开具的当票(并由当户签名)交给当户;该期限到期之后,在当户资金紧张并第三方公司经办人诱骗误导情况下,双方虽然口头协商延续半年,(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03月31日)但当户从未向典当公司提出过书面续当申请,双方也未签任何续当合同和续当当票,当户连续六个月,每月通过银行柜台向典当方委托的第三方代理人私人银行账号存入一笔1620元钱,合计9720元。(该笔资金用途双方未书面明确)。该次期限到期后,在当户资金紧张并第三方积极误导情况下,双方再次口头协议延续半年,2011年04月1日至2011年09月30日,并签订了一份续当合同但典当行法人未签字盖章,当户也从未提出书面申请,典当行也从未开具续当当票,当户连续五个月每月通过银行柜台向第三方的委托代理人私人银行账号存入一笔1620元钱合计8100元。至此当户总计向典当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支付了27540元。(该笔资金用途双方未书面明确)到期前后双方因在归还典当本金金额上存在争议,导致绝当八个月,(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05月1日)2012年05月08日,典当公司(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时,当户辩称一、典当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其经办典当业务、并诱骗误导当户获取高额典当综合费用,此行为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二,虽然当户在典当合同上签字,但典当行从未给当户开具过当户每月所交1620元费用的收据,所以原被告双方没有实际发生过典当关系。三,所谓续当时,当户从未依所签典当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向典当行提出过书面申请并典当行也未开具续当当票和续当凭证给与当户。所以鉴于以上三点,当户认为2010年04月至9月的典当合同、及2011年04月至2011年09月的续当合同都是无效的,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典当关系,仅仅是一般的借贷关系;典当行提出的35%的违约金及7000元的律师费当户也无承担的法律依据。庭审期间,典当公司提交了典当申请书一份、借款须知一份、借据一份、典当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续当合同一份、收条(当户出具)一份、住宿交通费(与本案无关的人花费)若干份;当户提交了每月向第三方公司员工私人银行账户汇款回单13份、第三方公司开具并盖章的收条收据4份。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典当公司)与被告(当户)签订的典当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的与原告不存在典当关系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被告仅在2010年04月1日至2011年08月30日支付了部分款项,此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原被告仅在2010年04月1日至2010年09月30日及2011年3月31日至2011年09月30日存在典当合同关系,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因双方无典当合同关系,当户在该期间支付的8100元应为本金,所以对典当公司要求支付的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扣除支付的本金8100元,对51900元予以支持,因本金变更为51900元,对原告要求的典当合同违约金35%的约定,对18165元的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律师费及交通费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1、当户向典当公司支付典当借款51900元。2当户向典当行支付违约金18165元,律师费5500元,交通费1500元。”请问,一审法院的判决哪些方面是错误的,当户现在决定上诉,从哪方面着手有利于当户?
问题补充:
当户的辩称理由:四、典当公司应该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对处于绝当的抵押住房及时处置,而典当公司故意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拖延时间不处置绝当房产,变相增加当户的负担,所以典当公司提出的违约金和律师费、交通费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庭审时,当户向法庭答辩称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08月30日期间的共计十一个月中,每月通过银行向第三方支付1620元,合计17820元,因双方不存在合法续当关系,况且也未明确此笔款项为典当综合费用,所以请求应为归还的本金,但法院仅凭一张对方恶意拼凑的续当合同,合同上的落款日期是2010年04月01日至2010年09月30日(当户在首次签订典当合同时,对方要求当户多签了两份格式化的空白合同)而且此续当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首次典当合同的日期完全重叠,就仅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五个月双方不存在典当关系,只认定其中的8100元为归还的典当本金,其余六个月即2011年04月1日至2011年09月30日双方存在典当关系,所以其中的9720元为综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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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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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8月25日 16时38分
已经有一审生效判决的,应当执行生效判决。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申请上诉,上诉期为15日。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8-25 16:52
1,关于典当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你描述的种种情况可以判断,典当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典当关系也是成立的,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当初你和典当公司签订合同也是自愿进行的,合同也是你签字典当公司盖章,所以合同是有效的。尽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但签订合同时,你是知道的,而且合同也是典当公司盖章,所以不影响合同效力。何况这条的规定含义并不是说因此签订的合同就无效了,而是相应管理机关会对典当公司做处罚而已,完全两个概念。
其次,你和典当公司的首次合同到期后,后面续签虽然没有落实到书面上,但你还是连续几次缴纳了后续费用,将合同义务实际履行了,所以事实上也是在延续原有的典当关系,那么你们之间的典当关系也是成立的。法院认定并没有不妥。
我的补充: 2012-08-25 16:54
至于没有开具收据这点,无非就是典当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瑕疵而已,随时可以补开,并不会因此就影响到合同效力和你们之间的事实典当关系,重要的是你已经缴纳了费用,履行和典当义务,这直接导致你们之间后续合同关系成立,开不开收据根本不影响大局。
我的补充: 2012-08-25 16:59
2,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违约金的判决不合法,可以上诉要求驳回。
上面已经叙述过,你们之间的典当关系成立,但至于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要看合同约定。鉴于你们之间首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书面合同,所以你们之间只能认定为事实典当合同关系,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都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既然你们之间没有书面有效合同,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确定的违约金数额的问题了。而对于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以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的。
所以,对方提出要求你支付35%的违约金是没有合同约定的,你完全可以不支付,如果你有违约行为,也因此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那么你应当赔偿,当然有对方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举证,否则你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更何况,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而对方要求你支付35%的违约金,显然是违法的,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你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我的补充: 2012-08-25 17:04
3,关于典当借款的问题。
如果你们之间双方有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都可以要求提出解除典当合同关系。所以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对方也可以。但合同关系解除后,你应当归还给典当行给你的借款,所以法院判决这一点应该没有问题。
当然,本金归还后,典当行也应当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比如将你抵押的房产解冻,退还其他保证金押金对等,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其实典当关系和借贷关系倒是有相似之处,说简单的,既然你有借款,那么到期了的确应当归还。
我的补充: 2012-08-25 17:07
4,关于律师费和交通费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费用都是由委托律师的本人来承担的,对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义务,无论胜诉与否都无须承担,所以你不应该承担典当行为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这个应当由典当行自行承担。
而对于交通费而言,上面已经解答过,如果你在履行典当合同的过程中,的确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缴纳相关费用,那么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典当行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如果你没有违约行为,那么不需要支付。
我的补充: 2012-08-25 17:13
5,关于本案上诉的总结意见。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在上诉中通常会从几个方面入手,包括事实部分、适用法律部分和程序部分。
1,事实部分。
如果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有错误的,那么你可以在上诉状中列明指出,要求更正,并对你说主张的事实一一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你的上诉请求。
2,适用法律部分。
如果一审判决对适用法律的部分有错误的,适用了不相关或者错误的法律,你可以在上诉状中列明支出,要求更正,并将应该适用的正确的法律列出,阐明原因即可。
比如上述对律师费和违约金的判决,都是违法的,可以要求驳回,其他部分因为你的陈述中并没有提及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内容,所以你根据判决自己查阅即可,有就提,没有就不提。
3,程序方面。
如果一审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在程序上有违法的,你也可以指出,比如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没有给你法定期限的答辩期,法庭上有违法情况等,都可以在上诉状列明。
我的补充: 2012-08-25 17:16
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那么我在二审上诉时,主张一,所交费用并没有书面说明到底是本金还是综合费用。二,我依一审法院认定的“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双方无典当关系"为理由,主张首次合同到期后,其实所抵押房产已经处于绝当状态,所以后面所签的续当合同依据《典当管理办法》无效,能否得到依法支持?

回答:

你可以提出上述两个上诉请求,并进行相关举证即可,不过你第二个诉讼请求,是有问题的,房屋成为绝当是没问题的,不过绝当并不影响你后续合同的效力,是两码事,而对于绝当的处理方式法律也是有规定的,所以这条未必能够获得支持,其他能够依法获得支持也就是胜诉率的问题了,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的认定与判决,这是一个综合因素。如果有哪个律师给你说这案子肯定能赢,那一定是为了骗你钱。

追问:

赵律师,佩服你娴熟的专业水平!谢谢了!在首次合同和续当合同中35%的违约金都做过约定并且还约定典当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都由当户承担,而典当方向法庭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实际是与本案不相干的人所产生的。就此,我在上诉状中能否诉典当公司为合同诈骗?

回答:

对于违约金上面解答过了,法定最高就是30%。合同约定高于这个比例的肯定都是违法无效的,而且即便是在30%这个范围内,实际数额相对于合同标的过高的,当时人也是可以适当减少的,所以你不必支付违法的违约金,判决也是违法的。
那么对于律师费,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委托方支付的,不过既然你合同有约定由你支付,那么也不违法,法律是支持的,所以你如果有违约行为是应当支付的。
而交通费,和本案无关的,你直接不予认可即可,证据必须要有三性,也就是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关联性。所以你可以就这三点要求对方举证,对方无法举证的你可以不予认可不予质证,当然你也可以提出反面证据,证明与本案无关,你不需要支付即可。
最后,典当方的举证是伪造的或者与办案无关的你反驳即可,只是民事纠纷而已,不构成合同诈骗。即便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的,也应当另行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不能再二审上诉中提出,法律也不支持。

追问:

赵律师,另外自首次典当合同起,即2010年04月1日至2011年08月30日止这期间,总计17个月,每月交付第三方公司1620元,其中有6次是对方出具的收条、注明是典当息费,其余均为银行汇款,并没注明用途,总计27540元,我在二审上诉状中能否主张对应的续当期间所交款项为归还典当本金?

回答:

可以,你能证明这些款项是归还的典当本金,而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不是本金就没问题了。关键还在于双方举证。

追问:

你好,赵律师!上诉状写好了,已经发到你的邮箱里了,麻烦你给看看好吗?谢谢了!

回答:

你直接粘贴在这里吧,邮箱里我什么都没收到,我的邮箱也不接收这类信息的。

追问:

上诉人因不服**市人民法院(2012)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之一、二、三。
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典当借款本金42180元。
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律师费,交通费及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理承担。
四、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之四。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
事实如下:2010年03月31日,上诉人因急需资金短期周转,由被上诉人违规指定新疆金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朱某(2010年5月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及被上诉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该人当时并不是原告的合法职员)两人积极误导、诱导并在没有给我们介绍典当相关知识的情况下,我们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某签订了《典当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依照两人的要求,当时签名了至少六份对方提供的格式化空白合同。自2010年04月1日至2011年08月31日,上诉人按照以上两人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有银行回单为证)和现金(有收条为证)方式,陆续归还给被上诉人本金27540元,(通过杨某的私人银行账户)此后,上诉人从未依上述双方所签《典当合同》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第三款之约定向被上诉人提出过书面续当申请,也未与原告签订过续当合同和续当当票。2011年08月起,上诉人与朱文博和杨丽两人多次协商归还剩余本金事宜,双方因在本金计算上存有重大争议,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05月8日,被上诉人提起诉讼。

一、在庭审时,双方各自提交了若干证据,其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期限为2011年04月1日至2011年09月30日的《续当合同》,签订日期却为2010年03月31日,显然存在重大的瑕疵。该《续当合同》与上述《典当合同》签订日期完全重复并拼凑痕迹明显,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并提出此续当合同是被上诉人强加给上诉人的,并不是2011年03月31日双方所签订的,而是在首次签订合同时,即2010年03月31日被上诉人利用欺诈的手段,让上诉人多签订6份格式化空白合同之一份,事后利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拼凑了此份续当合同。而一审法院仅凭一张被上诉人提供的存在重大瑕疵、拼凑痕迹明显并且未经质证的、期间为2011年04月1日至2011年08月30日的此份续当合同,就认定双方于2011年03月31日签订合法有效的续当合同,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况且,《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及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根据上述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后,当物只有赎当或者绝当两种状态,那么本案中2010年03月31日至2010年09月30日期间的《典当合同》届满后、所抵押的房产,在2010年10月6日以后就处于绝当状态,而且一审法院也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02月期间双方无典当合同关系”进一步说明上诉所抵押房产处于绝当状态,对绝当的当物法律法规都有明确处理规定,绝没有对绝当之物还能够继续签订续当合同之说,所以此《续当典当合同》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却仍然认定该续当典当合同有效,认定该续当合同期间被上诉人所交9720元为高额的典当综合费用、而不是本金,明显是前后矛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判决。
二、相关法律明文、违约金本身是填补损失的作用,即使上诉人逾期还款,被上诉人丧失的就是利息损失,在利息损失之外,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还有其他损失,故再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仅仅以“上诉人在2010年04月1日至2011年08月30日期间支付了部分款项这一行为”,就认定上诉人违约,无视上诉人提交证明此款项为归还典当本金的证据(缴款银行回单原件一审时已提交并说明)、无视上诉人当庭提出的对方有隐瞒欺诈的行为、而在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却拿不出其受到直接损失数额的证据时、而在没有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过高的律师费和不相关交通费等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竟然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判决上诉人承担律师费和交通费(与本案无关联人士产生的交通费)显然对事实认定有失偏颇。尽管双方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额35%的违约金,但这一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公正,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8165元、律师费5500元、交通费1500元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

年 月 日




回答:

上述文书可以使用,另外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你在上诉状中的主张即可。
不过有一点我需要说明的是,违约金的确有弥补非过错方损失的意义。但非过错方可以选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选择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所以如果你有违约行为,对方主张违约金是法定的权力,你并不能强行要求对方放弃违约金而选择直接经济损失。

追问:

虽然合同中约定标的额35%的违约金,但是合法吗?对方以此强行要求35%的违约金也是法定的权利吗?即使我有违约,我依法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就可以了,这样于法无据吗?对方主张违约金的话,是不是该有个合法的标准呢?

回答:

上面解答过,法定违约金最高的确不得超过30%,但你肯定对这个有误解。因为这个比例是是规定了违约金上限而已,也就是超过的部分无效而已,有效的部分你还是要承担的。所以如果对方选择了违约金,那么你只能接受在合法范围内支付违约金,而不能因为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就强行要求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毕竟是你违约,所以这个选择权利在对方,而不是你。试想如果对方没有直接经济损失呢?那你岂不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显然不是!简单说,即便违约金数额约定超过了法定上限,也不会导致违约金约定无效,你只需要在有效范围内承担,要求减少数额即可。
当然,你要求以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如果同意那肯定就没问题了,可以协商。如果对方坚持以违约金的形式那么你也只能接受,数额不超过法定上限即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全面,细致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5 16:59
你好;一审没有阐明二笔9720元款项支付的性质与案件的关系;应该从此入手,建议聘请律师。带着双方的证据,详细研究上诉意见。
我的补充: 2012-08-25 17:00
特别是典当合同和一审判决书。
追问:

徐律师,你好!能否具体的说说

回答:

说的不明白吗?带着证据找律师。你说的肯定不全面。

回复时间: 2012-08-26 12:38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2-08-27 07:19
一审已作出生效判决的,应当执行生效判决。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申请上诉,上诉期为15日。如果已过上诉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建议带上判决书等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27 09:02
——据你所述,一审已作出生效判决的,应当执行生效判决。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申请上诉,上诉期为15日。如果已过上诉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
如有需要,请致电咨询,了解详情细节后予以准确的分析。
回复时间: 2012-08-27 09:51
您直接把判决书发过来看看,帮您全面地想想办法
追问:

你好,我把上诉状发到你的邮箱了,麻烦你帮我看看,提些意见,好吗!谢谢了!

回答:

您好!
我注意到,对尚欠费用金额、合同内容本身,双方争议不大,因此,我判断有两点应该是可以确认的:
1、您至少还欠32460元未还;
2、您需要承担律师费、交通费(因为这在合同中有约定)。这一点我简单说说:您可以在数额方面在进行适当抗辩,包括律师费收费是否合理、交通费1500元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等 方面进行一些抗辩,另外,您还可以主张法院应当按照支持对方的比例来计算律师费,而不是全部计算到你头上。

可能存在重大争议在于:
您还掉的款项中有19440元被法院认定成是利息还款,因而该部分本金未还,这是您不认可的;

我认为:
首先,取决于合同对还款顺序(到底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那么这很重要,要参照;
第二、如果合同对还款顺序没有明确约定,则因为这种典当合同本身系典当公司设计的格式合同,在出现争议的时候,应当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结合本案的情况,应当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解释;
第三、虽然有续典合同,但除了存在日期上的重大瑕疵,还可以看出,即便在“续典”之日被告明显已经归还部分本金的情况下,合同上还称本金为60000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可反映出这是原告单方面填写的内容,原告“续典”之日也没有向被告替换之前的借据,此60000元本应理解为原始合同说明的本金6万元,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
第四、退一步说,即便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原告利用格式合同的优势,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推翻掉违约金,实际上是利息未还、还是本金未还,就已经迎刃而解了):
1、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都是严格受到上限限制的,如果允许设定逾期违约金条款,势必会违背《典当管理办法》设定法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上限的立法初衷,因此不应允许此种违约金条款的设定。
2、典当合同35%的违约金显然远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从被告逾期的时间来看,不可能给原告造成高达本金35%的损失;
3、违约金本身是填补损失的作用,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丧失的就是利息损失,在利息损失之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还有其他损失,故再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基础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时间: 2012-08-27 10:58
需要审查相关资料,建议就近当面咨询律师解决为好。
回复时间: 2012-08-29 11:34
典当合同有效,违约金支持确实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2-09-0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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