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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单方面出卖是否有效

重庆-黔江 08-26 21:38  悬赏 0  发布者:LBX000 给我留言  回答:(4)
刘先生与李女士是夫妻关系,1993年修造了一栋一楼一底的房屋。房产证在刘先生名下,可是刘先生在1999年背着李女士将该房屋卖给了其堂兄小刘先生。现该房屋征收李女士才知道房屋卖给了小刘先生,很是生气,不愿卖该房屋。而且刘先生与小刘先生未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只有收条一张,而且只是收了3万余元的人民币。请问李女士的反对有效吗?能拿回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吗?
问题补充:
因为是老家的房屋,刘先生与李女士未住在该房屋。而且小刘先生在与刘先生写下收条之前就将自己的东西搬进该房屋居住的(当时刘先生与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后来李女士一直认为是房屋反正没人住,让小刘先生住嘛就住。在期间小刘先生对房屋进行了一些简单专修,专修后李女士与小刘先生还发生过争议不同意某些装修。这样的情况下李女士还能拿回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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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7 10:15
妻子有权主张无效
追问:

当时李女士不同意卖,而过几天后小刘先生把刘先生叫到自己的亲戚家(据刘先生家要坐1个多小时的车)付钱写下收条的,李女士不在场也不知道,小刘先生也从未向李女士要求房屋过户等手续。请问有权主张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能主张赢官司呢?

回答:

可以。。。

回答:

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8-26 21:48
答: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女方同意,不生效;房屋仍然是刘先生夫妻的,产权归房产证记名人。
回复时间: 2012-08-26 21:49
反对有效,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非一方的个人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原则做了强制性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同时小刘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主观上是善意的;行为上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三者缺一不可。故李女士可以拿回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
追问:

请问小刘先生已搬进该房屋居住过,后来外出务工。李女士一直认为是让小刘先生一家人在该房屋居住而已,因为毕竟是亲戚。到现在房屋征收才知道以上情况,请问李女士的反对能拿回该房屋吗?

回答:

只要小刘先生没有对李女士表示他已经购买了该房屋,李女士就能拿回来。

追问:

小刘先生知道李女士不同意卖,后来只是单方面的叫刘先生与其付款写下收条。因为毕竟是亲戚,觉得刘先生好说话点.而且是在小刘先生的亲戚家写的收条,距刘先生家有1个多小时的中巴车距离。曾经有人向刘先生以及李女士出5万元购买该房屋李女士都没同意卖。请问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拿回房屋的几率大吗?

回答:

房屋还没有过户,而且小刘先生也不构成善意,目前这种情况下,房子还是李女士夫妻俩的,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自己的名字就好办啦。

追问:

因为是老房子,是老手续,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那种房产证,请问如何加名字呢?

回答:

这个须去当地房管局咨询,了解相关程序。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8-26 22:09
有效,应该能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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