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农村承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邓桂霞  吴健弘  高宏图  刘同发  
该问题已关闭

两审败诉.乞求帮忙指点

山西-晋城 12-01 23:17  悬赏 0  发布者:横平竖直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审裁定:
    ......

    2007年4月26日,本院收到周X河等7人的起诉状,要求晋C市C区钟J庄街道办事处东L匠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L匠居委)停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违法侵权行为,追回已挪作它用的部分款项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全额安置补偿费21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东L匠居委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且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X河等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晋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4月28日


终审裁定:

    ……
    上诉人周X河等7人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晋C市C区人民法院(2007)城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1、撤消晋C市C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裁定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与东L匠居委会承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以上规定说明,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总额分多少”这些问题,属于村民自制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东L匠居委会虽已收到土地补偿费,但对该补偿费未作出任何分配方案及分配数额决定。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周X河等7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年8月5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2 07:39
终审裁定应该是最后判决了吧
回复时间: 2008-12-02 08:54
终审裁定叙述得很清楚了,居委会虽已收到款,但还未作出分配方案和分配数额,如何分配是村民自治问题,不是法院管辖范围,如何分配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回复时间: 2008-12-02 10:42
尽快召开村民大会,确定分配方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山东聊城
浙江嘉兴
上海杨浦区
广东深圳
辽宁沈阳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保定
人气:291927
河北 保定
人气:174656
浙江 杭州
人气:455208
山东 聊城
人气:211874
山东 菏泽
人气:350713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3207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