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债务问题

天津 08-27 15:34  悬赏 0  发布者:liujoc…… 给我留言  回答:(16)
男方外面借款做生意,借了多少我也不知道,可能有200万元。写没写欠条我也不知道。那些欠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么?如何划分是否用于生活呢?家里生活费就算是每月一万元,那么他借200万元也要我全部跟他一起承担吗?法律如何鉴定。如果我跟他承担债务,哪怕离婚了,是不是他以后的公司收益都要有我一份呢?这个如何鉴定呢?多谢各位律师指点迷经
问题补充:
债务如果算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是他外面的生意也要分我一份哪怕离婚了?法律如何鉴定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27 19:29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一般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回复时间: 2012-08-28 09:03
需要可有电联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5910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9-01 18:59
婚后收入为夫妻共有,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2-08-27 15:39
要看借款的性质究竟是否用于了家庭生活,不能一概而论就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再有就是关注借款的真实性,防止男方借此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27 15:42
——(1)婚后的所得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所欠的债务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家庭开支的亦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2)至于你所述的债务,视其以个人名义所欠的款还是以公司的名义所欠,以公司名义的则由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即可。
如有需要,请致电咨询,了解详情后予以准确的分析。
回复时间: 2012-08-27 15:51
公司的借款不应当认定为家庭所用,具体情况可以面谈。公司的股份应当有你的一部分
回复时间: 2012-08-27 15:53
如男方借款是用于生意等原因,而男方所作生意没有隐瞒女方,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是男方经营的公司所付债务,由公司而非男方个人承担
回复时间: 2012-08-27 15:57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借债如果用于生产和生活也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情况可以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8-27 16:10
如果是做生意欠的钱属于合法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也要分析具体的证据。如果是公司债务,应由公司偿还,无力偿还可以宣布破产
回复时间: 2012-08-27 17:29
首先要看借款的性质与用途究竟是否用于了家庭生活,不能一概而论就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借款真实存在且是用于生意或经营,也应当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另外要注意看看你丈夫借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假情况,防止你丈夫借此机会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27 20:43
如果借款用于共同家庭开支,那该债务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讲,你们俩都负有偿还的义务。除非你们之间有个财产约定,并该约定债权人明知。
公司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获得。
一般以离婚时点作为分水岭。之前的是共同的。
回复时间: 2012-08-27 20:47
在婚后所欠的债务,就应当属于共同债务,他从公司每年获得的收益以及工资,都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有你一半。
如果债务是以他个人名义借的,很可能你们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8-27 23:34
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2-08-28 13:15
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2-08-28 15:32
所欠的债务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家庭开支的亦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如果男方借款是用于生意等原因,而男方做生意没有隐瞒女方,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属于共同债务。
回复时间: 2012-08-28 16:19
需要调查这笔欠款用于何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湖南长沙
黑龙江黑河
北京朝阳区
北京海淀区
北京朝阳区
河北石家庄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4494
广东 深圳
人气:1837630
山东 东营
人气:25996
湖南 长沙
人气:544663
湖北 襄阳
人气:439793
黑龙江 黑河
人气:96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