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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案件

河北-廊坊 08-27 21:06  悬赏 0  发布者:liyan0……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我情况是: 因求职医院给出较高的薪酬待遇,并在面试时说试用半个月,故本人辞去原先工作,可在医院待了2个多月,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给与发工资,后来院长说要以应届毕业生招聘,让我到学校重新办了份应届生就业协议书,我也去办理了,可回来后说要公开招聘,我也把资料给人力部门了并要求报名费交一百元,截止目前就我一人报名还没有参加考试,可今天(2012年8月27日)下午财务部长找我谈话说我不会做人,不会做人是指我去人力部门问了一下关于社保的事,说这太随意,以这个理由把我打发了,给了三千元作为补偿,我真是很晕,特请求法律的援助,太欺负人了,望专家们给以帮助,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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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8 13:36
收集证据你在医院已正常工作两个多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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