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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9月22日入职,1、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但是实习期3个月

陕西-西安 08-29 13:11  悬赏 0  发布者:任雪臣 回答:(2)
本人2016年9月22日入职,1、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但是实习期3个月。2、至今公司以各种理由没有给转正,我需要公司给我补发工资。3、公司单方面撕毁和更改了我的转正申请表。4、公司签订合同里说买社保现在同意补缴但是前3个月说是实习不给交。5、我现在怀孕已经8个多月了,给公司申请158天产假公司说太多了。6、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是按照平时工资的底薪还是什么?7、如果公司补缴社保不及时导致我无法享受国家生育险的报销,公司有义务支付这部分金额给我吗?8、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公司所有的赔偿金额是2倍吗?9、我现在对公司很失望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上述种种赔偿后休了产假就选择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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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29 13:54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回复时间: 2017-08-30 10:2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照常发放,即使强制解除也因违法而无效。当然女职工自愿解除的除外;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你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其解除行为也因违法而无效。 但你自愿解除的除外; 
    4,切记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千万不能主动辞职,否则连最起码的生育保险都无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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