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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有没有权利在征地农转非过程中分得房子?

 08-29 12:51  悬赏 0  发布者:gaojia……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2)
关于要求南京浦口国土资源局及沿江街道纠正征地工作过程中错误和不公正做法,
                                        依法受理并解决我几项诉求
      具体诉求:
      一,要求南京浦口国土资源局和沿江政府依法为本人解决保障房问题
      二,要求沿江街道和浦口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依法确认本人为“征地农转非人员”
      三,要求浦口劳动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对1992年应当安置就业而没有予以安置,补发1992年到今生活补
         助,并依法补办相关社保医保,并重新依法根据聋人生理特点和本人劳动能力状态予以安置。
      四,在上面问题解决之前,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对本人生活予以救济,保证本人及两个小孩正常上学和生活。  
         (高原:长女,14岁,现就读于南京雨花台中学初二。高楚歌,次子,6岁,南京浦口东门幼儿园大班。)
    
    我们家户口变动情况:
        我母亲原住浦口东门上官林巷8号,系城镇户口,东门17中毕业后,由于大队就母亲一个高中生,沿
     江大队小学校长把母亲要回冯墙小学教书,户口由城市迁回婆婆家变为“定销”农村户口。由于我奶奶被批下放,
我母亲被逼和爸爸一起去支援农村,但是此时我母亲已经是农村户口了,哪能下放?后来来有关部门把我母亲户口又
迁回东门我爸爸户口上,捂一天变城市户口,然后就去江苏涟水下放了,1979年举家回城,不知什么原因,涟水方
面给母亲出具的户口迁移证要求母亲回南京沿江公社落户,我母亲对政府这种处理意见有看法,所以一直没有在沿江
公社按户口(农村户口),并把户口放口袋已经快十年了,同时不断申诉上访,后来政府有关部门告诉母亲,说沿江
柳口要征地了,我们家户口按在那里就能一起带上来变为城市户口。就这样,1990年,在浦口农场柳口队88号落
户(农村户口)。1992年2月27日高新区征地转为“农转非”并移居沿江镇柳口组137号。1998年9月21日
迁南京浦口铁桥小区后河沿50号1幢308室(系父亲单位公租房)。
   诉求的提起与法律依据:
     2012年6月,本人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候,被告知不是“征地农转非人员”,不能依法按 2010年12月16日,
市政府正式出台的《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相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我先后向沿
江和浦口信访部门申诉,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说法,后来,在沿江信访部门的陪同下到沿江派出所调查户口变动情况,
找到1979年的户口迁移证,由此得知在1979年6月我们家就可以在沿江公社落户的。但由于如上所处述的原因
一直没有及时按户口。直到1990年在浦口农场柳口队落户。之前本人一直以为我们家本来就没什么户口,一直是黑
户,看到政府能给我们家解决户口,哪怕是农村户口,我们也非常的高兴,对党和政府充满感激。
     但是,一张户口迁移证让我对我们家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让我发现了政府有关部门征地工作过程中的错
误和不公正作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我们一家5口1990年在浦口农场柳口队88号落户时候就是柳口队农村集体成员了,依法享有村集体成员权,
这种资格非经法律许可任何部门是无权取消的,由于当时柳口队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我们家无法正常行使作为村集
体成员最基本的权利---申请住宅地的权利。但是在征地补偿时候,我们家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款或者保障房。有关
部门以我们家系“空挂户口”并且没有住房为由不予分配住房,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土地是农民获得生活供养的根
本基础,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永久性补偿,这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非法律不得
剥夺。而且,土地承包人拥有的仅是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一旦土地被征用,则承包合
同终止,土地所有权始终属于全体村民。所以,既然其他村民都有权分配集体财产,作为成员之一,我们同样也应
享有该权利。
   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我们家在1990年落户时候,正是征地时候,我们是无法申请住宅地的,这也是一种特殊情
况,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能剥夺我们作为一个村集体成员申请住宅地的权利。政府此时如果扮演的是人民的保护神角
色,更应告知我们这一基本权利。
   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但户籍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组织的经济生活联
系、以及是否与集体组织有特殊的约定等多种因素考虑。我们家1979年离开江苏涟水,按政府要求回南京在沿江
公社落户,虽然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落户,但是1979年到1990年近10年间,我们的身份还是农民,我们却过着
连农民都不如的生活,说不好听的话,过着“要饭”的日子。
   我们手里的迁移证,不仅仅是我们家户口变动凭证,更是一种利益与财产权的转移----我们家村集体成员权由江
苏涟水梁贫公社转移到沿江公社,迁移证就是证明我们村集体成员权的实事和铁证,正如我们家一户5口人,母亲
徐凤英(户主)被安排在了高新区劳动服务公司食堂就业,大姐高春梅和大妹妹高建平都安排在了公用事业公司这
些都我们家成员作为沿江柳口队村集体成员行使相关权利的事实,也是表明政府部门对我们这项权利的确认,不过
这些权益仅仅是权益一部分而已,人家分得了房子,我们的呢?
  尽管一直在申诉上访还没有落户,但是落户是早晚的事情,我想,是不是政府相关部门利用我们家对城市户口的

急切期盼的心理,拿出了一个聪明的办法???-----挂靠到浦口农场,就给你安置工作,住房就别想要了?
   拿到城市户口后,我母亲确实很开心的,漫漫十年非人日子终于挺过去了,不过,我们承认,我们家这种开心确
实有些傻了,为什么不在1979年给解决城市户口呢?1990年我们国家经济都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城乡一体化了,
1990年的城市户口与1979年的城市户口相比有什么不同呢?这些应该不用我来说明的,政府这样操作,虽然让
我们家拿到了城市户口,但谁为我们家十年非人日子买单呢?难道为了一个城市户口,我们就忘记了村集体成员应
有的财产权?难道我们会答应放弃安置房?造成这种结果是我们的无知?还是政府有关部门设计了一个骗局?还是
法律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要不是沿江派出所帮我们找到了一张户口迁移证,我们一家永远蒙在鼓里。
  所以,特此请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我们提供的事实,纠正征地工作错误和不公作法,依法予以解决
保障房或者给与合理的经济补偿。
  另外,村集体成员的确认,我们家保障房的取得,是我要求政府社保部门按“征地农转非人员”给我进保条件,
也是我要求劳动部门及(高新区)依法给我安排工作的依据,更是我作为失地农民在生活困难时候取得政府救济的
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呈:
南京浦口区人民政府
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
 沿江街道办事处                                      
                                                           
                                                        申诉人:高建林(聋哑人)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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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29日 15时45分
案情复杂,建议携带材料面谈。北京德福专业房产及房屋拆迁律师团队为您服务。13552612288www.bjhouselawyer.com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南京的,去北京不方便呀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9 14:37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追问:

我是不是具备一定的资格---村集体成员资格,是确定我有没有权利参与分房的前提,如上所说的原因,我家1979年拿着迁移证就一直因为一个争议一直没落户,直到1998年才按政府的建议在沿江公社“的柳口队落户,这个时候我们家是不是村集体成员呢?这一点很重要,所以我认为马上先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我们家有这个资格---确权之诉。然后再谈其他给付之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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