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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物管费一房业主不知去向,二房业主称不知情,该如何追讨物管费?

上海-卢湾区 05-05 11:23  悬赏 0  发布者:holdin……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
   我是上海卢湾区某小区二期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我小区有一单元二手业主于2009年12月至我处出示了房屋产权证明并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但此单元前业主(以下简称A)至今仍拖欠我处管理费14个月,在我处A仅有其身份证复印件,我们也在区房产交易中心收集到了A关于该单元2009年12月某日产权登记转移的书面证明。但我处工作人员自A入住以来从未见过A本人,只有声称自己为A的某人B(疑为A之亲戚)来我处与我工作人员作日常业务处理及交流。

    现小区一期的管理处工作人员(与我处属同一物业公司)常目睹B出入一期某单元。我处工作人员可证明B曾实际居住于二期的单元,一期管理处工作人员可证明B现租住于一期某单元。

    现我处欲通过诉讼向A追讨二期某单元1年多物管费,但除了A身份证上的地址我出无法提供A的现居住地,且我处曾发一封双挂号催款信至其身份证上的地址,结果被邮局退回“查无此人”。我出现已准备所有证据,只有被告A之现居住地无法获得。

    请问律师,如若向法院起诉,不论其他起诉要件,仅凭A身份证上的地址法院是否会受理?
    又,作为二期某单元的实际使用人B,我处可否起诉B向其追讨?如若可以有何法律依据?我们需提供什么证据证明起诉B正当?
    
    谢谢!盼复

    PS:A自2008年6月拖欠物管费,但我处于2009年3月首次通过书面催款信正式催讨,请问我处若于2010年7月之后追讨A 2008年6月物管费是否存在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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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5 11:55
你好,可以按身份证地址起诉,但有必要进行公告送达。对B不能起诉,他不是所有权人,也无法证明是实际的管理人或使用者。但可以做变通。
回复时间: 2010-05-05 15:33
按身份证地址送达;
时效没太大问题,应当立即起诉。
回复时间: 2010-05-05 19:50
会受理  但会涉及到公告送达的问题  新产权人从产权转移后应该承担物业费的责任 起诉B不是太合适 有一定的时效风险  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补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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