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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认定

浙江-绍兴 08-31 07:43  悬赏 30  发布者:zjsxzq…… 给我留言  回答:(3)
因为出租车乘客打开门速度过快,并且没留意后面来车,导致电瓶车与出租车门相撞,后电瓶车驾驶员受伤倒地。乘客下车来问情况,此时,出租车驾驶员,下车看了下自己的车损,然后驾车驶离现场,修车去了。后交警部门赶到,由乘客陪同,送医治疗,因为出租车已经驶离现场,现场已经没法获得有价值的线索,连出租车的车牌号都是周边围观群众提供的。约1个半小时以后,出租车驾驶员到交警部门投案。据出租车驾驶员供述,他认为这个事情他没有责任,是乘客的责任,而且乘客已经在现场了,他就自己开走修车去继续跑车赚钱了。
现在交警部门要认定的责任,电动车方,无责。乘客和出租车司机同等责任。出租车司机的原因,写的是道交法第70条,未保护好现场。

所以我想问问,对于出租车司机的这种情况,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呢,还是交警部门现在所说的仅仅是没有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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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30 11:26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追问:

简易程序的话,就没有复议的把?

回复时间: 2012-08-30 08:57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的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教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言的,也就是认定肇事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三至七年的法定刑幅度,其前提必须是肇事人的先前行为已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
2.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

本案中,如果受伤人员构成重伤,则出租车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期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追问:

首先,谢谢郑胜律师的回答,万分感谢。我再补充下情况,电动车驾驶人应该属于轻伤或者轻微伤。
现在存在的疑惑就是,对于出租车司机的这种行为,交警部门不按“交通事故逃逸”定性,而仅仅定性于“出租车司机未保护好现场”,定性您认为是否恰当呢?
我个人是认为,应当以交通事故逃逸来定。
另:如果您认为以交通事故逃逸来定性比较恰当,那么麻烦提供法理依据或者法律条文的出处,再次感谢您的帮助!

可能我刚才用词有点不当。我想问的是,对方出租车这个情况,能不能认定 交通事故逃逸 ?谢谢

回答: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出租车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原因逃离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追问:

您好,郑律师,我在网上看到,说天津市交管局,出过这么一个文件,规定了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这个是链接。//baike.baidu.com/view/2195040.htm 对于上面这个案件,我觉得跟其中 “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这一条相像,那么,我想问下,浙江省有没有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就是,能不能认定对方有交通事故逃逸的情节。万分感谢!

回复时间: 2012-08-30 09:35
保护现场问题。。。
追问:

保护现场跟交通事故逃逸,您认为哪个比较合适上面的这种情况?为何这么认定?感谢

回答:

赔偿问题无所谓啊。

追问:

不仅是赔偿啊,对肇事司机的处理大相径庭的

回答:

那你们提出复议好了。

追问:

//www.zjcourt.cn/content/20061121000001/20110322000010.html 请看下这里,浙江省高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第一大点,第3小点,“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是不是应该由此,因为对方既没有法定事由,也没有正当理由而离开事故现场,故而推定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进而推定其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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