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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问,对方的行为是犯罪吗?

河南-鹤壁 08-31 12:48  悬赏 5  发布者:chengs……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的一个同学未成年在9个月前在购物网买刻了一个某市篮球协会(属社会团体)的假印章做了本荣誉证书(荣誉证书中比赛的名称是不存在的,他乱写的)和一张个人数据表印上去向同学炫耀,只为炫耀。章的内容是按我同学的要求刻的。后来听说这是违法的,意识到不好就扔。最近想起来有点害怕。网上咨询有的律师说涉嫌犯罪,有的说普通违法。我查了说这个是行为犯,是犯罪,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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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31 12:51
你好,如果没有涉及经济问题,一般没那么严重。
追问:

怎么说呢?

回复时间: 2012-08-31 13:35
你好,从你所述事实以及情节后果来看,不能认定为犯罪。
追问:

律师怎么说呢?

回复时间: 2012-08-31 13:43
从你所述事实以及情节后果来看,不能认定为犯罪
追问:

律师怎么说呢?

回复时间: 2012-08-31 13:46
你的行为不没有涉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追问:

不是伪造印章罪吗?

回答:

不是。你同学的目的只是炫耀,而且也没有拿去做其他违法事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追问:

恩,懂了,那我同学跟下列案件有什么区别?下面案件好像没有说明伪造的目的啊?
被告人王其勇,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9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其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其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其勇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淮河路交叉口附近其开办的刻章复印店内,以300元的价格为刘XX私刻“郑州强达建材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经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王其勇所开办的刻章复印店内将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其勇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及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伪造印章及原印章印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刘XX、郭XX、王XX、乔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其勇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王其勇伪造公司印章一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王其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其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09年9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二、依法没收伪造的印章一枚,予以销毁。

回答:

你提供的这个案件,被告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别人提供伪造的印章。

追问:

这么说跟我同学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我同学不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2-08-31 14:40
民事别去找那么多刺激,老老实实地做人,踏踏实实地做事!
追问:

律师这犯罪么?

回答:

违法但不犯罪!

追问:

恩,懂了,那我同学跟下列案件有什么区别?下面案件好像没有说明伪造的目的啊?
被告人王其勇,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9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其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其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其勇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淮河路交叉口附近其开办的刻章复印店内,以300元的价格为刘XX私刻“郑州强达建材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经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王其勇所开办的刻章复印店内将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其勇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及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伪造印章及原印章印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刘XX、郭XX、王XX、乔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其勇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王其勇伪造公司印章一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王其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其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09年9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二、依法没收伪造的印章一枚,予以销毁。

回答:

你想搞学术研究嘛,把自己的事弄明白就行啦!

追问:

不是我啦,我同学感觉自己的行为跟上面案件没什么区别,所以放不下心

回答:

把自己该操的心操好就行啦!

追问:

好吧,您的意思是我同学跟上面案件完全不同是吧?

回答:

真是无聊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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