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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到底是错登记还是在犯罪

福建 08-31 22:29  悬赏 0  发布者:csj908…… 给我留言  回答:(0)
            他们到底是错登记还是在犯罪


你们好!
1992年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下简称“三经部”)因经营不善, 由本单位职工林镇生承包,林镇生在承包期间于1993年和1995年三次以签协议盖私章和盖“三经部”公章的形式将“三经部”的四间店铺、一块地分别卖给朱文忠和林茂顺,所得款项不知去向。
1996年6月11日“三经部”宣告破产倒闭,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前“三经部”所有帐目被人恶意烧毁,7人被检察院扣押。
1996年9月5日东山县水产局和清算组盖公章出“具结书”以“以上具结如有不实本单位愿负法律责任”的承诺将“三经部”所用土地具结给“东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根据土地法规规定准予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以便拍卖。内载明:“三经部”土地 3.3亩,东西四至止界(包括收回被林镇生私卖了的店铺、土地)。
漳州事务所“漳审事估字第30号”和“东山县地价评估事务所(1996)95号”均对“三经部” 土地2178平方(3.3亩)做出公证。
1997年6月3日清算组发布“三经部”拍卖公告土地为3.3亩。
我们(陈水金、林秀燕)因相信其政府行为应该真实、合法,向东山县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100多万元加上自筹资金,在其多方多次招商拍卖无果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9日,与 “三经部” 清算组签订了《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下简称<变卖合同书>) 土地面积为2178平方,并收到清算组交给我们的盖清算组公章的“三经部”地籍调查表一份,内有止界、3.3亩、商服、土地来源等做为交易凭证(因《土地使用证》还没制作完成)。我们对土地验收丈量不够去向时任监督拍卖的东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甘色忠(现任东山县人民法院付院长)反映,甘色忠说是工作人员搞错了,遂当着我的面把已生效的《变卖合同书》撕毁,第三天通知清算组工作人员与我们重新签订了一份面积只剩1880.1平方米的《变卖合同书》。
1999年2月28日东山县国土局确权并制作原“三经部” 东国用〔1999〕489号"商服用途”《土地使用证》一本存档。
1999年3月3日东山县国土局在变更办理给东国用〔1999〕490号陈水金、林秀燕《土地使用证》时将“商服用途”改为“工业用途”,已交出让金的“出让性质” 改为“划拨性质”。
公开拍卖、公开剽窃的土地之拍卖款、出让金都是我们交的,有人却在制作陈水金、林秀燕《土地使用证》的同时将它办理成“朱文忠宗地” 《土地使用证》, “住宅用途”, “划拨性质”(永久,无年限),篡改东西四至止界,弃“土地法”等法律于不顾。
因“三经部”遗留有小型冷冻厂,机器破旧,噪声严重干扰居民区生活,多部门接到投诉把小冷冻厂强行关闭。我们申请改建,或更正回“商服用途”, 我们认为东山县国土局将东国用〔1999〕490号陈水金、林秀燕《国有土地使用证》中 “出让性质”改为“划拨性质”、 将“商服用途”改为“工业用途”进行填发证是错误的,但东山县国土局的态度是强硬的,出文件答复:"该地四周属居民区确实不宜用工业用途,”“更正回‘商服用途’没法律依据……”"建议县政府将该地收回做为储备用地,重新招拍挂"。我们既不能用“工业用途”,又不给用"商服用途”, 使用权完完全全被剥夺。我们进行了多年多次痛苦的信访诉讼,事业倒闭。多部门来人、来电劝阻、警告不要上网和上北京信访,甚至连人身和手机都受到了监控,社会影响极坏。
2009年12月28日,东山县政府下发东政地〔2009〕81号文,同意更正东国用(1999)490 号《土地使用证》有关登记事项。东山县国土局于2010年1月5日重新为我们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东国用〔2010〕第T42895号,土地使用权人陈水金、林秀燕,土地座落西埔东埔街虾云巷96号,地 类(用途)商服,使用权类型出让,起始日期1998年9月29日,终止日期2038年9月29日,使用权面积1880.1平方米。原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发新证时我们对“工业用途” 年限抵扣“商服用途” 年限存有异议,东山县国土局说不在笔录中签同意不予办理。
      我们无法要求其行政行为,东山县国土局在办理东国用〔2010〕第T42895号新证给我们时再次有了出入:
1、新证里更正为“商服用途”,从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明摆着约定40年,却将“工业用途”包含其中,终止日期定为2038年9月29日。废止了的东国用(1999)490号“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继续计算年限,保留了错登记行为。
 2、既然说私人不能用“划拨性质”, 否则要收回重新招拍挂,但更正了“出让性质” 却不予签"出让合同"。
       3、原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 地使用证》起始日期1999年3月3日,更正后的新证起始日期被弄到1998年9月29日。
       我们于2010年1月向建设局咨询申建亊宜,建设局说:"没有签出让合同不能报建"。 我们多次向东山县国土局讨要"出让合同"和要求归还被以“工业用途”换掉的10多年"商服用途”无果,几个法制部门建议我们按法律规定向东山县国土局提出侵权责任赔偿,东山县国土局于2011年8月18日以和我们签"出让合同"为条件,要我们放弃侵权责任赔偿。对于我们恢复"商服用途”年限的要求东山县国土局则认为我们是“无理取闹”“得寸进尺”,并说:“商服用途最高40年,但给你20年也是可以的!”
这是为什么呢?买地后整天信访打官司,现在危房、烂地一块,申请交出让金变更“商住”不准;“商服用途”也需建高楼,招商合作人家嫌年限太短;年限一到使用权又要还政府,我们该怎么办呢?
2010年1月5日办理证号为东国用〔2010〕第T42895号的《土地使用证》、2011年8月18日签的"出让合同"里明明是东山县国土局向我们约定“商服用途”起始、终止年限是40年,却要把废止了的东国用(1999)490号《土地使用证》工业、划拨年限拿来抵扣商服、出让的年限,我们并没有“无理取闹”啊。
我们向东山县国土局申请按“朱文忠宗地”模式办理成“住宅用途”, “划拨性质”;或办理成“综合用途”50年,过去的算工业,我们补交用去的“工业”的钱,剩下的算商服,得到的答复是否决的。     
2012年5月22日我去看了一份东山县国土局2012年5月14日《关于陈水金林秀燕更正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申请的答复》,第二条办理意见中“该宗地‘商服用途’的确认时间应为东政地〔2009〕81号文印发之日(即2009年12月28日),其土地使用年限也应从此日起计算……。”由于自从拍到此地后我们都沉浸在痛苦之中,想尽快履行使用权,可本月东山县国土局答复说局内有反对意见,不予办理。我们至今无法履行使用权,不敢想去讨回丢掉的地,也不敢去想他们到底是错登记还是在犯罪,也不敢去要侵权责任赔偿,我们只想讨回被侵占了的年限,我们该怎么办呢?
此致
     礼!
 
 
公民:陈水金    敬上
----------------
 请求东山县国土资源局重新落实更正
退回错登记“商服” 用途使用年限的申请书
 
东山县国土资源局:
1998年9月29日,申请人陈水金在东山县人民法院监督下与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受让三经部在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1389号的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但随后申请人根据东山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如下资料依据发现所有手续登记有严重出入:
1、提供给申请人的盖有“三经部破产清算组”公章的 “三经部地籍调查表”、 “1999年2月26日确权给 “三经部” 东国用(1999)4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资料都显示“三经部”为“商服”用途,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1999年3月3日过户登记给申请人的东国用(1999)490号陈水金、林秀燕《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将其改为“工业” 用途。
2、提供给申请人的几张已交出让金发票证明该地属于按合法程序处置为 “出让” 性质, 东山县国土资源局 在东国用(1999)490号陈水金、林秀燕《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将其改为“划拨” 性质 。
申请人对本宗地原土地登记的错误登记有关事项存有异议,并进行了多年多次的信访诉讼,2009年申请人所诉理由和要求得到了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和东山县人民政府的认可并下文件让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以更正,而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2010年1月5日的重新办理的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8月18日补签的合同编号:35062620110818X0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工业” 用途更正回“商服”用途、“划拨” 性质更正回“出让” 性质时,却将“工业”“商服”用途、“划拨”“出让” 性质合并起始日期提前到1998年9月29日《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签订日。
申请人请求东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对错误登记的法律法规,将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35062620110818X0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始日期更正,从2010年1月5日的重新办理算起,我们的理由如下:
一、1999年3月3日过户登记给申请人的东国用(1999)490号陈水金、林秀燕《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将“三经部”原“商服”用途改为“工业” 用途、 “出让” 性质改为“划拨” 性质没有按照《土地法》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和县长批准改变用途、性质,属无法律效力的错登记行为。东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吴达金签署更正回“商服”用途登记的时间是2009年12月24日,根据《土地法》等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和县长是批准土地改变用途和性质的权力人,正确的法律文书生效在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和签署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顾名思义,“废止”是应该作废和停止,原土地权利证书并无可利用性和可延续性。
二、错误登记的本质是违法的,不可能让其合法化。若其违法的错误登记使用年限可以合法化计算的话,那么可以参照执行:
1、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三、“商服”用途和“工业” 用途的差价100倍,且“划拨” 性质按政策要求不可上市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由于东山县国土资源局的错误登记,申请人在新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前只有占有权,由于错误登记被变相剥夺了可按“商服”用途履行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总而言之,拜托!我们要尽快履行“商服”用途真正、完整的使用权,请您们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合法的行政作为,或帮我们想出较完整的解决办法,谢谢!
                     致
礼!
                                                          申请人:陈水金
 
                                                                       2012年2月5日
 
 
抄送: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8月30日
 
联系手机:13806908389   邮箱:csj3389@126.com
身份证号:350626195305090510
联系地址: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虾云巷96号
 
问题补充:
没有盖公章、没有兑现的答复

关于陈水金林秀燕更正土地使用权
起始日期申请的答复
 
陈水金、林秀燕:
你们《关于更正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的申请书》(县政府信访件阅办单编号2012-24)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8年9月29日,你们与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受让位于西埔镇西铜公路边的原三经部现存的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并按约缴清变卖的价款165万元(包含土地出让金)。我局依申请在1999年3月为你们办理了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者陈水金林秀燕,地址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96号,用途工业,无批准使用年限,用地面积1880.1平方米。你们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将“出让用地”按
“划拨用地”、将“商服用途”按“工业用途”进行填证发证是错误的,并进行了多年多次的信访诉讼。2009年12月28日,    县政府东政地〔2009〕81号文,同意更正东国用(1999)490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登记事项。根据东政地〔2009〕81号文的批复,我局于2010年1月5日重新为你们办理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东国用〔2010〕第T42895号,土地使     用权人陈水金林秀燕,土地座落西埔东埔街虾云巷96号,地   类(用途)商服,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38年9月29日,使用权面积1880.1平方米。原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
在办理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你们认为所受让的商服用途土地从1998年9月30日开始计算,至2038年9月28日止,实际使用年限只剩27年,其土地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确认有误,提出了将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起始日期从“1998年9月30日” 算起更正为从“2010年1月5日”算起的申请。
二、办理意见
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根据你们的申请和县政府东政地〔2009〕81号文《关于同意更正东国    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登记事项的批复》给予办理的,原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可见,该宗地“商服用途”的确认时间应为东政地〔2009〕81号文印发之日(即2009年12月28日),其土地使用年限也应从此日起计算,由此涉及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终止日期的更正,我们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办理。
 
东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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