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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浙江-绍兴 09-01 20:53  悬赏 5  发布者:俞春浩 给我留言  回答:(4)
"积极参加传销活动,不能以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 看了此辩护意见后,感觉同我姐夫现在的情形很相似,所以想咨询一下:
简单介绍一下案情:“siqo环球创富组合基金”,估计是个传销机构,我姐夫购买了这个基金,后又介绍了几个人加入,下面又发展了很多人,据笔录为60多人,层级也已经超过3个级别,10年末这个基金组织关闭,后被下面的人告,11年1月被逮捕,现在马上要进入审判阶段。(姐夫从中获利10多万元,但是这10多万元也都投入到这个基金中去了,也都有去无回啦。因为他对这个基金是深信不疑,觉得这个是个好东西,可以让大家都赚钱,结果却钱也没有了还惹了官司。),这个基金在我们本县我姐夫是第一个买,是从邻县的一个人介绍后买入的。
  看了乔律师的这个辩护后,觉得跟我姐夫的案子很像,所以想咨询一下:
1.我姐夫的案子是否需要被追诉。  2.是否可以辩为无罪。 3. 如果要判的话大概会判几年,量刑标准如何,量刑标准跟金额的关系是什么  4.如果我们想邀请您作为我们的辩护律师,如何办。
  盼复!
                    小俞 15968522011  (邮箱:338512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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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2 07:31
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9-02 08:11
基本定性,本案中是否犯罪主要看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你所述这个事实应当是明确的,若没请律师,尽快委托,争取从轻处罚吧
追问:

我有以下几点看法,你觉得是否可以采信:
1.被告不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及实际经营者,只是经他人介绍以购买基金获得会员资格的参加者,在传销组织的指示和引诱之下,介绍和发展下线,虽然按传销组织设定的层级晋升为高级经纪人,他本人及所发展的会员入会资金全部由传销组织收取、控制、掌握。被告无任何向下线付酬或返利的资格。因此,被告只是参加者,也即上当受骗者,不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资料和视频均称是经注册、登记、有合法经营范围的正规公司,对此被告深信不疑,在自己上当受骗的同时,又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组织,同时亦上当受骗。
3.该罪主观方面是牟取非法利益,客观方面为行为结果犯,即要实际“骗取财物”,被告根本无权也无资格控制和掌握他所缴纳及发展人员所交资金,自案发传销组织,其从中所得除了开支以外均已经投入到该基金中去了,没有剩余的,故没有骗取财物。
所以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客观要件,受诱骗参加了传销组织,实施了传销行为,属行政违法。
我这样的分析 游律师觉得如何?

回答:

无罪辩护的风险你方是否知道?

追问:

辩护 还有风险吗? 因为我是一个普通人, 最近查了一些法律文书,才有一点一知半解。 (你指的风险是不是指 国家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9-02 11:24
案件还是比较复杂。事实和法律规定都不是清晰的。应该聘请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2-09-02 13:20
建议和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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