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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应支付20%总房款违约金”的前提是否必须解除合同?

 09-02 06:43  悬赏 10  发布者:nogier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长宁区 回答:(8)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都有这样的规定:“违约方逾期应支付总房款日万分之三违约金;逾期15日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则违约方应支付20%总房款违约金。”
请问一:这是否应理解为只有当守约方打算解除合同,即不买或不卖房产时,才能要求违约方支付20%房款违约金,否则只能要求违约方支付总房款日万分之三违约金?
请问二:现在我是卖方,买方已逾期一个多月未支付房价余款。如果开庭时买方已将总房款支付完毕,法院是否会鉴于合同履行已成事实而不允许我解除合同,判决买方只需支付总房款日万分之三违约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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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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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9月03日 10时40分
该理解是清晰的,一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每天按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直到付清款项为止,二是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对方一次承担20%的房款违约金。不有异议可咨询,如果超过十五天,即使对方付款,你也有解除权。
追问:

您的解答是最清楚的,谢谢!但所谓解除合同,必然是我不卖房子了,但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已经是买方了,法院有可能判决将房产权利人恢复到我名下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详尽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2 08:39
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2-09-02 09:00
你好,你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2-09-02 09:02
理解正确。
可以解约。
回复时间: 2012-09-02 09:18
1、是的。2、支付日万分之三乘以违约天数的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2-09-02 10:19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9-03 10:52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需要帮助可电话联系我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9-03 22:46
有可能恢复到你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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