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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借名购房

 09-13 11:58  悬赏 0  发布者:szrlzy……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0)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初***判决严重不公平
事实与理由:
一、追加被借名人“季*”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协议约定。
胡**在签订居间协议直至网签始终属于限购对象,她在最新的变更诉求称,根据居间协议4.5条规定,买受人变更为“季*”,实属借名购房,并追加被借名人“季*”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严重违背协议约定以及合同法平等协商和诚信原则,但法官竟判支持。
二、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一方利益。
胡**在2016年7月*日签订居间协议直至10月*日网签时始终拥有二套住房(兰坪路*弄*号*室,江川东路*弄*号*室),已经违背了居间协议中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加黑体条款的6.1条和10.2条。《居间协议》第6.1条明确且加黑下划线强调:本协议签署人均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并支付或收取定金的权利,(乙方保证具备购房资质并保证买受方征信良好),若因征信不良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生效的,该方签署人应按定金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标准承担责任。而且此条独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居间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4.5条)都必须先要满足6.1条,否则免谈,而胡**在签订居间协议第一天起就已经违约了。
胡**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质却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胡**谎称在签订本协议前自己唯一的住房通过链家已在置换中,并签了协议,但实际是在本居间协议签订之后,才将其中一套住房出售,关键是最终并未成交,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留下“置换”痕迹逃避限购责任。在签订居间协议之前,穆*刚从死亡线上救回来,考虑到其身体状况,协议约定在11月1日进行签订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胡**为了将其与下家的违约责任转嫁给老人,为其20万违约金买单,从8月9日起胡**就以“唯一住房已出售无地方居住”为由对两老人不断进行催逼,致使穆*病情加重,9月22日医院开出病危通知,但胡**还毫无人性的在老人病危时发函加以催逼,给老人身心带来巨大伤害。最终不得不拖着虚弱身体赴现场进行网签,由于胡**的限购致使协议无法履行。老人因至今未收到任何房款不得不放弃治疗引起病情加重卧病在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一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应予支持。但闵行法院竟判不支持。
三、胡**利用居间协议4.5条规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属炒房性质。
胡**提出依据居间协议4.5条来变更买受人,利用4.5条规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实属炒房性质,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居间协议4.5条是为规避限购政策而“设立”的,那就违背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试问如果没有购房资质的当事人都利用居间协议4.5条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借名购房,房地产市场还能健康有序发展吗?不仅使得国家的房屋调控政策落空,还会引发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产生大量有关房屋所有权争议、税费争议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埋下了隐患。
第二、2016年11月底,楼市再次调控,国家出台新政,明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胡**自己名下已有两套住房,被借名人“季*”名下也有一套住房,现又要购买两老人唯一房屋,具有炒房性质,利用房地产市场失控低价买进系争房屋,以便拥有更多房产,为赚取巨额差价无视法律和国家政策进行炒房。
第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胡**是因其限购借名购房,但现法官竟判支持。
四、对判决书中明显不公平的几点说明
1、原告诉状不真实,两老人在2016年9月27日并未参加过什么约谈会,更未委托过任何人为其洽谈房子涨价事宜。
2、判决书中对已经翻篇的《解除协议》穷追不舍,而对之后提出《继续履行协议》及进行了网签事实只字不提,有失公平。
3、判决书对胡**的限购事实不进行查实,也不追究,避而不谈有失公平。
4、终止签订示范文本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胡**限购导致的,而非判决书中所说的是因变更其儿子季*为买受人而终止的。
5、判决书中提到“被告未提供原告改变交易条件的证据”有失公平。原告在第一次庭审笔录(第8页第1-3行)中已非常明确表示由于胡**限购同时没有足够的资金,需买受人变更为“季*”,通过贷款进行购房。且居间协议中第3.5条、6.1条、10.2条均发生了变化,证据是明摆着的,根本不用被告提供。
现两老人卧病在床,也没法上诉,将被赶出流入街头。
问题补充:
居间协议4.5条: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协议中的“买受方”,且乙方依据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包括付款行为等)的,视为增加、减少、变更后的“买受方”已经部分履行。乙方在第一次庭审时承认因限购且无钱全额购房需贷款变更买受人购房,有笔录证明(原协议全额支付,不需贷款),第二次庭审又不承认了,所以法官判支持乙方变更买受人全额购房,对乙方限购只字不提。现只想问问各位律师,上诉胜诉的概率有多少?有律师说4.5条就是我败诉的原因,协议签错了,且4.5条把6.1条化解了,所以只要有4.5条即使限购也能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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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9月13日 12时00分
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上诉
追问:

没用,上诉翻案很难,咨询很多律师都说除非黑白颠倒,人物搞错,或花钱买官。

回答:

自己放弃权利 谁也帮不了你

追问:

居间协议4.5条: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协议中的“买受方”,且乙方依据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包括付款行为等)的,视为增加、减少、变更后的“买受方”已经部分履行。乙方在第一次庭审时承认因限购且无钱全额购房需贷款变更买受人购房,有笔录证明(原协议全额支付,不需贷款),第二次庭审又不承认了,所以法官判支持乙方变更买受人全额购房,对乙方限购只字不提。现只想问问各位律师,上诉胜诉的概率有多少?有律师说4.5条就是我败诉的原因,协议签错了,且4.5条把6.1条化解了,所以只要有4.5条即使限购也能购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好的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13 12:05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也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9-13 12:08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7-09-13 12:25
需要预约面谈的
回复时间: 2017-09-13 12:26
建议你就具体案情当面咨询律师,以获取最佳的解决方案。
回复时间: 2017-09-13 13:21
真如果事实调查不清楚可以申请重新再审,建议你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7-09-13 13:22
不服及时上诉,尽快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不上诉等于认可
追问:

居间协议4.5条: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协议中的“买受方”,且乙方依据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包括付款行为等)的,视为增加、减少、变更后的“买受方”已经部分履行。乙方在第一次庭审时承认因限购且无钱全额购房需贷款变更买受人购房,有笔录证明(原协议全额支付,不需贷款),第二次庭审又不承认了,所以法官判支持乙方变更买受人全额购房,对乙方限购只字不提。现只想问问各位律师,上诉胜诉的概率有多少?有律师说4.5条就是我败诉的原因,协议签错了,且4.5条把6.1条化解了,所以只要有4.5条即使限购也能购房?

回复时间: 2017-09-13 15:07
委托律师上诉吧
回复时间: 2017-09-13 15:18
你需要律师为你做什么?可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7-09-13 16:15
对判决不服,可以委托律师及时上诉维权。
追问:

居间协议4.5条: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协议中的“买受方”,且乙方依据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包括付款行为等)的,视为增加、减少、变更后的“买受方”已经部分履行。乙方在第一次庭审时承认因限购且无钱全额购房需贷款变更买受人购房,有笔录证明(原协议全额支付,不需贷款),第二次庭审又不承认了,所以法官判支持乙方变更买受人全额购房,对乙方限购只字不提。现只想问问各位律师,上诉胜诉的概率有多少?有律师说4.5条就是我败诉的原因,协议签错了,且4.5条把6.1条化解了,所以只要有4.5条即使限购也能购房,这样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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