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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湖南-常德 09-16 11:42  悬赏 0  发布者:gai135……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制作网站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在原告付清制作网站总费用的百分之五十起,被告应在30天内完成网站制作,否则按每日罚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原告在2017年1月16日付清网站总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即两万元),又在2017年02月14日被告以调试网站为名支付域名及服务器费用2700元。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交期,直至到2017年5月12日被告才告知网站无法制作完成,经多次讨要被告答应在2017年6月10日退还制作网站的款项,直到2017年6月24日未曾接到被告所退的任何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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