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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白城 05-07 16:28  悬赏 20  发布者:lzzh52……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6年4月,我有个同学向信用社贷款,要求我和另一个同学,还有贷款人的弟弟为其做担保人。我们仨人就这样成了担保人,贷款90000.00元。到2007年4月下旬,这位同学没有还清贷款,只还了利息。要求我们仨再为其担保转贷,我们也签字了。2008年4月下旬,贷款到期后,我再三向贷款人说明不再为其提供担保,并督促其抓紧还清贷款。一直到2010年4月下旬,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信用社已在法院起诉了我们仨。要求我们偿还本金90000.00元和利息52534.54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
借款人王××2007,4,24在我处借款9万无,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上述被告为其担保并签订了贷款凭证及借款合同。该借据到期后,经我社派员催要得知,以上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借款本息,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在此期间内我并未接到过信用社的催款通知书,或是口头通知。一直以为这笔款已经还上了。
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免责?如果不能免责,我们仨个是否能平均分配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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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7 17:13
看担保合同确定
回复时间: 2010-05-11 00:48
无法免责。
所谓连带责任担保就是指银行可以要求你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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