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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回购房欠款的追诉期规定

安徽-合肥 09-07 11:35  悬赏 10  发布者:ganjum…… 给我留言  回答:(5)
父亲单位在6年前曾福利购房,但当时因为现金有限,应预交的10万元只向建设单位交纳4万元。后来因预交金额不足,房子没有买成。现在家中需要用钱,向建设单位讨还。我们持有的凭证是一张银行出具的现金存款凭证,付款人为父亲的姓名及工作单位,收款方为建设公司全称。在向各位咨询的时候,有人建议起诉对方公司。但是这几年家中事务纷乱,家人无心向对方提请追回款项。而我看到有相关法律规定2年内未向欠款人追讨欠款的,即过了法律追诉时效,无法再追回欠款。想向各位请教一下,依照现行规定,是否不宜起诉而以协商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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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7 12:23
协商解决不成可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9-07 11:44
可以起诉解决的。
追问:

不是有两年的追诉期么?

回答:

事实状态的延续。

回复时间: 2012-09-07 14:00
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9-07 14:53
如果能够协商的,当然可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9-08 15:18
诉讼时效可以延长,只要你期间不断的向该单位主张还款即可,但是需保留主张还款事实的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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