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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录像

上海-黄浦区 09-30 18:07  悬赏 0  发布者:xqluab 给我留言  回答:(4)
中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这条规定明显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是用来监督庭审的,说白了,这条规定是用来监督主审法官审理是否规范的。然而,上海法院的主审法官为什么又可以随意地剥夺当事人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权利呢?这样的话,《规定》第十一条又有什么意义呢?  希望律师们对这个问题作一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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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3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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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0-01 06:56
你好,律师无法解释法院法官的行为,但是只要有法律依据的主张都可以坚持的
追问:

我们坚持有法律依据的主张,但是,如果在法院我们根本不可能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坚持也是无济于事啊,也是枉然。就这件事来说,主审法官本身不遵守法规(《规定》第十一条),所以,本质上,该法官根本就是公然违法,按正常逻辑,既然违法,很简单,该法官就应受处罚。但是,我去法院投诉时,接待处的人说,“现在都是主审法官负责制,这事情我们管不了“

回复时间: 2017-09-30 18:31
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取
追问:

但是,当我打电话到法院技术科,要求复制庭审录像时,技术科的人说,必须要主审法官亲自打电话过去,才会给我复制。

回复时间: 2017-09-30 18:32
你可以投诉
追问:

投诉也没有用。我看上海的法院本身也不想落实《规定》第十一条,否则,早就制定复制庭审录像规范的手续了。有了规范手续,主审法官就无法随意剥夺当事人复制庭审录像的权利了。在上海的法院,除了我提到的这个问题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用正常逻辑思维无法理解的问题。法院如果诚心想解决这些问题,其实轻而易举,因为,任何问题,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制订一套规范的流程得到解决。我大胆的推理,法院之所以让这些问题存在,无非是想为腐败、暗箱操作等提供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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