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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09-30 18:13  悬赏 0  发布者:158267…… 给我留言  回答:(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首义村宅基地分配方案我符合的条件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蔡艳华,是曾都经济开发区首义村久居村民,女儿胡翔珺,98年出生,是独生女,现年19岁,入户户口随母,女儿独生女,出生入户首义村,丈夫是外乡人,兄妹多,屋窄住不下,婚后和父母住在照看果园的小屋里,帮父母照料果园,直到孩子上学,才在街上租房住,由于贫困,至今没房。由于我与丈夫都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家中婆婆患尿毒症多年,女儿也正在读大学,我们实在买不起房,也没能力在付房租了,几次向领导提交了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音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该村宅基地的分配方案,我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宪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立立法第五章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男女平等》跟《计划生育》一样,立于国家宪法,是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湖北计划生肓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即使现在二孩政策放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不允许被忽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法律法规都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以及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法律约束,都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且还有条文规定“村民所在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那种以经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村委会必须执行,从而剥夺妇女正当、合法权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女儿是独生女,现年19岁,落户于该村,属于该村村民,对于宅基地,双女户既然落实了,独生女就更应该落实。
第四.我虽结婚多年,但常住此地,以便看管承包的那片果园。现在果园的屋子已被划为宅基地,外加分田到户时我所分得的一亩田,根据“一户一宅”的条例,我和女儿均属户主,本可以分得宅基地的我们却至今没有住房。
第五.虽然我是姑娘,但村里集资或出义务工我都参加了,即使现在,在村里的工程抢包的情况下,我们还在无偿为村里尽义务。我们承包农科所那片田将近30年,经过我们的付出,荒地变成了良田。09年征收时,我们积极配合,丰产且挂满果实的树只按50元/棵算,既不算土地补偿费,又不算土地改良费,更没享受到国家的粮食直补政策,没征收完的,我们仍然在无偿的看管。作为该村村民,根据《首义村宅基地实施方案》第七条,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第六.现在我父母都七八十岁了,超负荷的体力给他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生活上,我尽全力照顾他们,每次生病住院,还要花更多的精力和金钱。
第七.申请宅基地的两个条件我都具备,一是分户条件(指多子女户的成年子女可以与父母和兄弟姐妹分户);二是宅基地面积及其可建筑容积率与人口住房标准(以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容积率和人口住房面积计算,超过规定标准不能容纳居住人口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宅基地)。
第八.宅基地是村民的福利,应无偿享有,更何况做好了应尽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的前提下,村里更应让我们无偿享受到宅基地的福利。
第九.《首义村宅基地分配方案》第十条“姑娘已出嫁,其户口未迁出的,除有关规定外,一律暂不安排宅基地。”依据以上条件,我是可以得到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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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30 18:51
你好!你说得对。
回复时间: 2017-09-30 22:27
头都看蒙圈了。
回复时间: 2017-10-12 15:08
你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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