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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蛟桥镇下罗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在行医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申诉材料
江西-南昌市 09-10 09:43 悬赏 0 发布者:kk123q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 诉
关于南昌市蛟桥镇下罗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在行医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申诉材料。
事情的经过:在2012年8月25日下午18点47分左右,患者只身一人步态稳健、意识清楚地走进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问诊。患者在离门诊部不远的一个饭店当厨师,由于感觉到心闷、四肢无力,前去问诊,这里有该门诊部的监控录像为证。录像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从18:47左右到18:56分钟的全部诊疗过程,患者在18时56分左右出现昏倒,到120急救车来时已是19点12分钟左右。在这长达十六七分钟的时间里,从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接诊医生没有积极的采取紧急抢救措施,比如输氧、打强心针等,而是去打电话、或是接诊其他的患者。待120急救人员来时患者已经死亡。事后家属要求查看诊治记录,医生说没有记录。
(这是患者走进诊所问诊的图片)
患者发生急危情况,抢救生命是争分夺秒的,救死扶伤是医生神圣的职责。根据执业医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生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由于该综合门诊部医生不负责任、不作为,延误了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也是死亡的原因之一。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邓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该综合门诊部医生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事发当晚,患者家属陆续起到该门诊部看护患者遗体至第二天上午九时许。这期间并无该门诊部的人员出来安抚死者家属,并在第二天上午九时左右突然间出现警员警力200余人二话不说破门而入强行运走患者遗体。
(图为患者昏倒)
在事发第三天下午三点就是2012年8月27日,由经开区卫生办(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卫生办公室)、下罗村委会、蛟桥派出所出面在下罗村委会会议室组织了医患双方的第一次调解会。由于患者已逝、事故已出,用什么都不能换回死者的生命,我们更相信政府组织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同意协商私了。
我方提出:由于该综合门诊部医生极其不负责任、不作为,延误了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邓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该综合门诊部医生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可该综合门诊部认为他没用药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经开区卫生办的人员就我们提出来的结论保持沉默,没有给出明确的荅复,导致此次调解失败告停。村委会让我方等第二次调解通知。
(图为医生、护士不作为)
第二次调解于9月3日上午十点在下罗村委会会议室进行,夏卫林综合门诊部说他没用药不成在过错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他们做了胸外按压和掐人中。
就此次事故我们提出了以下三点:
1、 执业医生首诊责任制中明确规定:凡急、危、重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生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
2、 所谓的综合门诊部,就应该具备紧急抢救的设备设施和紧急抢救预案;
3、 为什么不积极地采取紧急抢救措施?从监控录像上清楚明白的看出该医生只是打电话,或是接诊其他的患者。
难道作为一个综合门诊部的主治医生,在遇突发昏迷的患者,只会象普通老百姓一样只会做简单的胸外按压?掐一掐人中?救死扶伤是医生的神圣职责,见死不救以没有用药为由就能推卸庯医致死的责任吗?这样重大的过错行为能说没有责任吗?作为经开区的卫生办科长级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能站出来说句公道话呢?为什么不能实事求事的阐明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夏卫林医生是否成在过错承担责任呢?就这样医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再次失败。调解处又让我们等第三次调解通知。事后我们也去了市、县卫生局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们:谁发证谁解释、谁问责。没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生坐诊,就是非法行医….
9月6日下午五点接到电话通知,于9月7日上午十时进行第三次调解,医方还是不承认存在严重过错并说没有责任。要我们在协议上签明医方没有责任,出于仁道给予一万元赔偿。天啊!!这样的协议我们能签吗?签了就是放纵庯医行医害命,让这样的综合卫生门诊部存在,又不知道会有多少无辜的患者上当受骗命上黄泉!!!
由于此事一拖再拖,已经过去了十几天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只好去经开区卫生办(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卫生办)咨询此事,接待我们的还是参与了三次调解的经开区卫生办的欧阳科长。
我们当时就咨询欧阳科长: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的法人,夏卫林的执业医生证是不是你们这里签发的?为什么没有签发人的签名?有没有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的其他人员的资料备案?
欧阳科长回答:我们是受委托单位是这里签发的,其他事不清楚,至于没有签名,开始回答是不可能的,说没有签名就有私章。当我们拿出复印件时,他说出去打个电话问下回来时说可能是在当时忘了。办证是个多么严肃的事,是真的忘了吗?还是????资料备案是有,只有夏卫林一人,说是个人诊所,不需要那么多人的。
我们再咨询欧阳科长:夏卫林的执业医生证是:儿科、内科,只有他一人诊治,能开设中医科、妇科、口腔科 、外科及影像科等等诊疗科目吗?算不算是无证非法诊治无证经营?你们卫生办难道不是监管部门?发证审批时没有去查看是否具备开业领证条件?
欧阳科长回答:那是发证机关的事,和患者没有关系;顺便说一下,夏卫林现提出要走司法程序,你们找发证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和南昌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去咨询办理。不过尸解已超过最佳解剖时限。?????
天啊!!人命关天,身为一方百姓的卫生主管部门难道就是这样执法为民草菅人命人吗?天理何在?法理难容啊!!!
特恳请省卫生厅医侦办、南昌市卫生局为民作主,还死者一个公道!严惩不法庯医误人性命。
申诉人:死者家属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关于南昌市蛟桥镇下罗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在行医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申诉材料。
事情的经过:在2012年8月25日下午18点47分左右,患者只身一人步态稳健、意识清楚地走进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问诊。患者在离门诊部不远的一个饭店当厨师,由于感觉到心闷、四肢无力,前去问诊,这里有该门诊部的监控录像为证。录像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从18:47左右到18:56分钟的全部诊疗过程,患者在18时56分左右出现昏倒,到120急救车来时已是19点12分钟左右。在这长达十六七分钟的时间里,从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接诊医生没有积极的采取紧急抢救措施,比如输氧、打强心针等,而是去打电话、或是接诊其他的患者。待120急救人员来时患者已经死亡。事后家属要求查看诊治记录,医生说没有记录。
(这是患者走进诊所问诊的图片)
患者发生急危情况,抢救生命是争分夺秒的,救死扶伤是医生神圣的职责。根据执业医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生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由于该综合门诊部医生不负责任、不作为,延误了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也是死亡的原因之一。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邓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该综合门诊部医生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事发当晚,患者家属陆续起到该门诊部看护患者遗体至第二天上午九时许。这期间并无该门诊部的人员出来安抚死者家属,并在第二天上午九时左右突然间出现警员警力200余人二话不说破门而入强行运走患者遗体。
(图为患者昏倒)
在事发第三天下午三点就是2012年8月27日,由经开区卫生办(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卫生办公室)、下罗村委会、蛟桥派出所出面在下罗村委会会议室组织了医患双方的第一次调解会。由于患者已逝、事故已出,用什么都不能换回死者的生命,我们更相信政府组织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同意协商私了。
我方提出:由于该综合门诊部医生极其不负责任、不作为,延误了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邓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该综合门诊部医生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可该综合门诊部认为他没用药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经开区卫生办的人员就我们提出来的结论保持沉默,没有给出明确的荅复,导致此次调解失败告停。村委会让我方等第二次调解通知。
(图为医生、护士不作为)
第二次调解于9月3日上午十点在下罗村委会会议室进行,夏卫林综合门诊部说他没用药不成在过错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他们做了胸外按压和掐人中。
就此次事故我们提出了以下三点:
1、 执业医生首诊责任制中明确规定:凡急、危、重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生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
2、 所谓的综合门诊部,就应该具备紧急抢救的设备设施和紧急抢救预案;
3、 为什么不积极地采取紧急抢救措施?从监控录像上清楚明白的看出该医生只是打电话,或是接诊其他的患者。
难道作为一个综合门诊部的主治医生,在遇突发昏迷的患者,只会象普通老百姓一样只会做简单的胸外按压?掐一掐人中?救死扶伤是医生的神圣职责,见死不救以没有用药为由就能推卸庯医致死的责任吗?这样重大的过错行为能说没有责任吗?作为经开区的卫生办科长级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能站出来说句公道话呢?为什么不能实事求事的阐明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夏卫林医生是否成在过错承担责任呢?就这样医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再次失败。调解处又让我们等第三次调解通知。事后我们也去了市、县卫生局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们:谁发证谁解释、谁问责。没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生坐诊,就是非法行医….
9月6日下午五点接到电话通知,于9月7日上午十时进行第三次调解,医方还是不承认存在严重过错并说没有责任。要我们在协议上签明医方没有责任,出于仁道给予一万元赔偿。天啊!!这样的协议我们能签吗?签了就是放纵庯医行医害命,让这样的综合卫生门诊部存在,又不知道会有多少无辜的患者上当受骗命上黄泉!!!
由于此事一拖再拖,已经过去了十几天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只好去经开区卫生办(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卫生办)咨询此事,接待我们的还是参与了三次调解的经开区卫生办的欧阳科长。
我们当时就咨询欧阳科长: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的法人,夏卫林的执业医生证是不是你们这里签发的?为什么没有签发人的签名?有没有昌北夏卫林综合卫生门诊部的其他人员的资料备案?
欧阳科长回答:我们是受委托单位是这里签发的,其他事不清楚,至于没有签名,开始回答是不可能的,说没有签名就有私章。当我们拿出复印件时,他说出去打个电话问下回来时说可能是在当时忘了。办证是个多么严肃的事,是真的忘了吗?还是????资料备案是有,只有夏卫林一人,说是个人诊所,不需要那么多人的。
我们再咨询欧阳科长:夏卫林的执业医生证是:儿科、内科,只有他一人诊治,能开设中医科、妇科、口腔科 、外科及影像科等等诊疗科目吗?算不算是无证非法诊治无证经营?你们卫生办难道不是监管部门?发证审批时没有去查看是否具备开业领证条件?
欧阳科长回答:那是发证机关的事,和患者没有关系;顺便说一下,夏卫林现提出要走司法程序,你们找发证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和南昌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去咨询办理。不过尸解已超过最佳解剖时限。?????
天啊!!人命关天,身为一方百姓的卫生主管部门难道就是这样执法为民草菅人命人吗?天理何在?法理难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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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死者家属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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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10 17:47
委托律师封存病历,医疗过错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的计算
1 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
2 误工费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2)高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
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
3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 陪护费计算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 100%赔偿指数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 90%赔偿指数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80%赔偿指数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 70%赔偿指数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 60%赔偿指数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 50%赔偿指数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 40%赔偿指数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 30%赔偿指数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 20%赔偿指数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 10%赔偿指数
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
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赔偿的计算
1 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
2 误工费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2)高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
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
3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 陪护费计算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 100%赔偿指数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 90%赔偿指数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80%赔偿指数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 70%赔偿指数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 60%赔偿指数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 50%赔偿指数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 40%赔偿指数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 30%赔偿指数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 20%赔偿指数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 10%赔偿指数
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
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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