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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省领导:我母亲于2013年3月14日与青岛沪申天悦投资

山东-青岛 10-11 11:3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省领导:我母亲于2013年3月14日与青岛沪申天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天悦华府23号楼3单元302号房《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反映的事项  2017年七月我到售楼处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后拿着房屋交接单的物业联到物业领钥匙,物业平度市新厦物业公司公然违反合同违规向我索要2013年1月至今的物业费用,否则不予交房。  我母亲与青岛沪申天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十三条以及补充协议的第六条中明确约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青岛沪申天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十日内到甲方办理该房屋的验收及入住手续”,但不只是何原因,至我办理该房屋房产手续之前从未接到过甲方(青岛沪申天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未对我们交付房屋,导致我母亲不能及时接受房屋,贻误搬迁。  二、平度市新厦物业公司违反的相关规定  平度市新厦物业公司向我们强行收取2013年1月至今的未交付物业的物业费用,不但违背了合同约定,同时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的规定,我们有权拒绝。  三、我们的诉求  我们要求政府的监管部门立即制止平度市新厦物业公司违背合同、违规强制收取我们2013年1月至今物业费用的违法行为,立即交给我们房屋。  对其违规强制收费行为,依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及其相关规定对其处罚                                           尊敬的领导:在我反映的平度天悦华府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违规强制收取物业费的问题后,平度政务将案件移交给平度房管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平度房管局物业科作为职能部门对问题不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在了解合同后,也经过询问开发商确实没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下达交房通知书,责任明确清晰,清楚的知道开发商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没有按照法律,合同下达交房通知这种行为合理合法吗?物业管理部门给我的回复是他们只能协调,没有执法权,也不能制止违规行为,说是开发商电话通知交房了。首先我们没有接到过这个通知,其次根据山东省物业法规定跟合同约定必须书面通知,没有按照物业法、合同约定通知交房  本身就是违法违规,任何单位的规定,部门的通知都不能跟物业法相抵触,合同明确规定交房的标志为“钥匙交付,”在没有交付前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针对这种违反物业法  违法合同的行为为什么不进行制止处罚,责令开发商  物业给我交钥匙,作为职能部门在辖区内发生这种违规违法行为为什么不作为?我们的房管部门是摆设吗?请政务部门给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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