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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北京-东城区 12-03 11:56  悬赏 20  发布者:gabeng…… 给我留言  回答:(4)
请问:企业2007年12月份接收我为企业职工,由于种种原因,至2008年11月未签署劳动合同(2008年1-7月份企业拒签,2008年8-11月我感觉劳动报酬低暂时没有签),另外我身体患有职业病(胸7椎骨折、腰椎和颈椎也患有椎间盘突出病,并有医院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于身体原因要定期的去医院看病,部门领导不在办公室,于是电话和短信方式请病假6.5天。而考勤记录为旷工6.5天。最近企业以此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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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3 13:53
不好说的 主要是你请假方式和方法不对的 你可以与我电话具体联系的
回复时间: 2008-12-04 10:47
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8-12-04 17:41
没签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可以和我联系。QQ;22412166
回复时间: 2008-12-06 09:38
   1、工伤未愈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2、单位行为违法,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10个月双倍工资。3、如果没认定工伤,建议你去申请工伤认定,一年以内从职业病确诊开始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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