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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四川-眉山 09-12 13:15  悬赏 0  发布者:x06183……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叫杨子君,于2006年9月开始至2011年8月和仁寿一中校签订临聘教师劳动聘用合同,但是我一直是在仁寿一中校的初中部从事英语教学。从2011年9月开始,仁寿一中校和仁寿一中校初中部分家了,初中部成了单独的法人,改名鳌峰初级中学。从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10日,我和鳌峰初中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明文规定,如果不在续签,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是直到2012年8月26号学校突然发给我一个短信说:政府文件规定,严谨中小学擅自聘用教学人员,因此请各位自行安排工作。而我现在还处于哺乳期,要到2013年1月3号哺乳期才结束。现在学校不再与我签订合同了,我可以要求哪些经济补偿呢?或者按照劳动法我还可以要求学校和我签订永久性劳动合同吗?请您帮我分析一下好吗。真诚的谢谢您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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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12 14:16
单位做法错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
回复时间: 2012-09-12 14:19
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其它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9-12 14:21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了解案情出具完整的解决方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回复时间: 2012-09-12 23:34
单位做法错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
回复时间: 2012-09-14 11:15
单位做法错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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