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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四川-绵阳 05-10 22:05  悬赏 0  发布者:pwxykk……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告甲瓷砖厂与被告乙仓库于1992年1月订立保管合同一份,约定:甲的瓷砖由乙代为保管并发货,甲每年支付给乙5万元保管费。同年2月,甲运来50万匹瓷砖放在乙的仓库里。同年10月20日,乙与他人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急需瓷砖,未征得甲同意,取走15万匹瓷砖。10月25日乙告知甲,希按出厂价支付货款。甲派人清点,计算价值为15万元,乙认为仅值12万元,双方发生争议。11月底,甲从乙仓库中取走剩余瓷砖并书面通知乙,要求乙须在12月底以前支付10万元货款(15万元货款扣除5万元保管费),但乙一直未支付。后来,甲更换新的承%
问题补充:
包人,虽知道乙欠款一事,但未催讨。1995年5月,甲新上任厂长立即派人向乙催讨10万元货款。乙正式答复,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偿还7万元。甲认为7万元太少,遂提起诉讼。乙表示,既然甲起诉,则乙不准备偿还任何货款。
意见之一:此债务只能按自然债务处理;
意见之二:可判决乙偿还承诺履行的7万元债务;
意见之三:既然乙已表示放弃时效利益,则全部债务均恢复为可强制执行的性质。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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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11 07:02
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了解
回复时间: 2010-05-11 10:48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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