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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做出的错误决定可否追索精神损失费

河北 09-13 09:02  悬赏 0  发布者:万国义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辽宁省宽甸县水利局职工.(编制是事业单位),1997年我时任水利局河道所长,水利局有两台推土机承包给河道所集体经营管理,我代表河道所与水利局签订了河道所集体承包合同,单位没钱经营,我动员职工共同集资经营,单位职工怕风险不敢承包而自愿放弃了共同集资经营。后来。我经请示水利局领导,河道所职工怕风险不敢承包可否允许我在岗个人承包?经领导研究批准同意,1997年4月8日我与水利局签订了变更后的个人承包水利局推土机经营合同.2001年水利局个别职工见我获利了,后悔当初放弃了合伙承包而心里不平衡向纪委举报.县纪委办案人员没有事实求是的调查取证,而是偏听偏信的以子虚乌有的罪名"私设小金库"的名义对我做出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来,我以大量的事实与证据提交了申诉.经县纪委重新调查核实,终于搞清了事实真相,并于2003年11月下达了撤销原处分决定.请问:县纪委的错误处分决定对我的政治、经济、精神上都造成了严重后果,我可否索要相关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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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13 09:04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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