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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资金,主管会计应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新乡 09-13 12:02  悬赏 0  发布者:昊宝1 给我留言  回答:(2)
公司财务属于异地管理,主管会计在总部,出纳在湖南分公司,不在同一省份,出纳连续几个月来挪用资金,主管会计未及时要求出纳寄对帐单,只是口头对帐,与会计帐上一致,4个月后主管会计要求出纳传真对帐单,出纳传了两份假的对帐单,与主管会计银行帐一致,又过了两个月出纳还是未寄对帐单,主管会计向老板反映出纳有点可疑,老板去湖南分公司查帐才发现出纳挪用资金,且金额巨大(100多万),出纳已被捉,但老板认为主管会计责任重大,要求主管会计承担损失责任,请问主管会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分公司财务管理,出纳只负责保管支票和汇款单,财务章和私章由另外两个人保管,出纳要想提款和转帐必须有总公司主管会计和财务总监签字的付款申请单传真件出纳才能填支票或是汇款单,管章人员必须核对出纳填的支票、汇款单和总部主管会计传真的付款申请单是否一致才能盖章,在没有总部主管会计传真的付款申请单情况下,管章人也给出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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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13 12:04
只能承担管理管理方面的责任,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刑事责任
追问:

谢谢您的答复,对于公司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看是否有重大过失

回复时间: 2012-09-13 21:31
如果没有共同犯罪意识,则不够成刑事犯罪。只需对财物管理承担单位考核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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