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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情:我有一份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是我有一处房产离婚

黑龙江 10-18 20: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问题详情:我有一份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是我有一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乙方在离婚当日支付给男方5万元人民币。女方在办好房照时再支付给男方两万元人民币。但是我已经办好了过户手续,女方耍赖不支付给我两万块钱,主要是现在就知道女方身份证号和电话号,还有知道他住哈尔滨,我怎么起诉他上哪儿起诉他。在一个不动产证正在办理中,我提交什么文件能终止房产过户办理,能否在我办房照的所在地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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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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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86460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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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0-18 20:08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7-10-18 20:04
对于财产过户的问题,一般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要办理共同财产(房产、车位、车子、仓库等)过户的,需要去相应的财产管理局(房管局、车管局),凭借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资料申请变更。对方拒绝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回复不全面或者需要详细咨询的,点击头像进入个人首页,可查看手机号,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手机号也是个人微信号。
回复时间: 2017-10-18 20:16
你好,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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