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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湖北 09-15 13:49  悬赏 0  发布者:SALLYW……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们身边有几对夫妇,早年没登记结婚,已属事实婚姻。现因夫妻关系出现破裂,女方无法忍受(外遇,暴力),要求去补办结婚证男方不同意;要分开过另各自成家他也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女方该如何解除此段婚姻关系?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呢?能否直接离开男方另找人嫁了重新组成一个家庭?这样是否又算重婚?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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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9-15 14:50
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离婚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514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9-15 22:40
94年2月之前同居并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应起诉离婚。
否则,自行分开即可。
回复时间: 2012-09-15 13:55
找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2-09-15 14:01
按现行法律,不存在事实婚姻,只存在同居关系。你可就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子女扶养向法院起诉;如没有同居共同财产与子女扶养问题,直接就可与他人结婚。
具体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回复时间: 2012-09-15 15:00
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2-09-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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