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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确认及赔偿问题

天津 10-26 19:53  悬赏 0  发布者:zhijue…… 给我留言  回答:(1)
A为企业法人,B为自然人,B是A的员工。A与B协商共同创立子公司C,A占70%,B占30%。B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可能无法出资,提前已和A打招呼,如果有钱就注资做股东,没钱就做C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A同意了,之后A以公司要开业要走流程为由,要求B签了股东合作协议。之后公司注册成功,并且以公司的人事D作为自然人股东注册,公司股东名册、章程等均无B名字,而是以A和D的名义填写的。后由于家庭原因确定拿不出这笔投资款,所以B跟A公司提出辞职,A以不签署解除协议就不能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诱骗威胁B签署了股东解除协议,A对B说签署完这份协议就可以办理员工调动手续,所以B在时间仓促和未看清协议内容情况下匆忙签了字,至今也未收到A的解除协议书。之后仍未给B办理离职手续,也不给B发工资及缴纳社保。四五个月后A将B告上法庭,要求B赔偿公司亏损的30%金额,请问B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B是否会被认定为股东?是否需要根据解除协议约定的,对公司亏损的30%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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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0-27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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