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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年3月进入四川恒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班,至201

四川-成都 10-27 00:3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在2013年3月进入四川恒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班,至2015年9月25号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老板将公司更名为四川兴恒飞跃新能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并且法人代表也换成是老板儿的堂兄弟,我在2016年10月11号以公司拖欠我2016年6月至9月的劳动工资和之前一直没为我买社保为由申请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2016年11月29号仲裁结果判定我胜诉,但因劳动仲裁不仲裁社保,说是要等仲裁结束后再上诉到劳动监察大队才能解决,请问各位好心的律师,我要求补买社保过时效期了没有?请求指点一下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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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0-27 09:04
您好,到社保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7-10-27 09:31
您好,到社保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7-10-27 08:04
可以进行投诉和仲裁
回复时间: 2017-10-27 08:51
申请仲裁
追问:

谢谢各位律师对我的问题的及时解答!!我去找了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局的调解工作人员和老板是熟人,称兄道弟的,调解结果是只补买2015年9月25号至2016年10月我离职这个期间一年的社保,如果补偿钱就补5000元就足够了,我都是52岁的人了,也很需要一分社保,况且老板在2015年9月25号注册新厂名之前,我就一直在公司上班,并且一直在要求买社保,到现在调解的工作同志说2015年9月25号之前的社保补买要求已经过时效期了,请问各位律师,这样的裁决合理吗?由于当时也相信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的调解,在投诉表上签了“同意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的撤诉的签字,现在我要追诉前面两年多时间的社保补买合法吗?请各位律师指点,谢谢!!!!

回复时间: 2017-10-27 10:10
一直在主张就没有过时效
回复时间: 2017-10-27 10:22
你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回复时间: 2017-10-27 10:29
补交社保没有时效现在。你可以向社保局投诉
回复时间: 2017-10-27 10:36
你一直在主张权利就没有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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