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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江苏-南京 09-19 11:58  悬赏 0  发布者:szkjy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用摩托车从幼儿园接孩子回家,刚到家门口放下孩子,对面来了辆小汽车,指责甲不该挡路。甲说:我刚到,等我将摩托车推上去(有几个台阶)你好走,小车司机等不及下来猛击甲鼻梁一拳,致鲜血直流(鉴定轻伤)。甲捂脸向前追去,小车司机因雨天路滑倒地,甲用脚踹了几下,此时甲的大儿子在楼上听到声响也跑下来帮父打了其头部几下。小车司机起身就跑。这时隔壁甲的小叔听到喧闹也推门朝司机喊“你怎么在人家门口打人”,此时小车司机已跑出20几米远。事过10天左右,小车司机肾脏发病左边切除,鉴定为重伤。请问后3人的行为算不算共同犯罪?该如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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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19 12:20
1、他的重伤与你们的殴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2、甲和大儿子有共同伤害的行为和故意,小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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