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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 09-22 22:13  悬赏 0  发布者:渴望真理难 给我留言  回答:(1)
李律师你好?
    我是吉林上营森林经营局职工,在98年局里号召职工搞多种经营。经局林政科企管办批准在废弃的林地建房,到2010年局里要建厂房给征收。我现在没有住处,想让局里解决住处。我找局长,他说你的房子我们买了,跟我没关系了。
    请你帮助解决我的难题,讲一下我和局里的这份协议有法律效率吗?谢谢你
盼望
我的协议;关于局砖厂开发征用刘树生房屋的协议
甲方:上营森林经营业局
乙方:刘树生
   因上营森林经营局准备开发砖厂,涉及乙方住宅84平方米以及小棚子建筑,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征用刘树生住房84平方米以及小棚子等建筑,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3万元作为补偿。 
二.乙方的住住宅以及小棚子等拆迁物归乙方所有。
三.乙方在签订协议后7天拆迁完毕,如不要拆迁物,甲方可用机械设备拆毁。
四,乙方的房照产权证签定协议后归甲方所有。
以上条款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三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上营森林经营局     代表周宪林
乙方:刘树生
              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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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23 07:57
你好,建议能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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