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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问题

贵州 09-23 13:04  悬赏 0  发布者:yujien…… 给我留言  回答:(2)
母亲与父亲为同一单位。父亲于2000年5月去世。2000年10月,母亲组织并负责筹划单位里的集资建房事宜。由于对父亲的思念之情,所以以父亲名义参加集资。2001年开始集资房土建工作,2002年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以集资筹建工作、手续全部都由母亲与女儿完成,且集资款由女儿全额缴纳。2012年8月,这套集资房由于面临拆迁,父亲的妹妹以父亲遗产的名义要求分割遗产。请问,这算是遗产吗?2001年开始集资建房公示的时候由于涉及要缴纳集资款,父亲的妹妹看到要交钱就不作声、不过问。看到我们努力组织建房的时候也不过问。直到2012年7月需要缴纳几万元的办理房产证的各项手续费用的时候,该妹妹依然选择沉默。现在房屋涉及拆迁,她就不沉默了,要求以父亲的遗产名义要求分割本属于我们的合法财产。您说这属于遗产吗?谢谢!急啊!
问题补充:
2000年5月父亲去世时,父亲没有留给女儿任何遗产。期间,母亲曾质疑父亲的妹妹关于父亲身前遗留的财产问题,父亲的妹妹矢口否认父亲留有遗产,鉴于母亲对父亲还有感情,所有并没有对父亲是否留有遗产做过多的追究。但是,现在父亲的妹妹居然还是要我和母亲在父亲已经去世多年以后建设的房屋,要求以遗产作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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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23 13:15
有证据证明房子是你父亲死后所建的,且建房的资金不是你父亲留下的,就不属于遗产。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是遗产,你父亲的妹妹也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权继承。
追问:

谢谢您!现在出现的情况是我父亲的妹妹怂恿80多数双目失明几十年的奶奶向我提出父亲遗产要求,这是最伤心的!我曾想父亲的妹妹提出每月付给奶奶养老金,可是父亲的妹妹依然不同意,要求分割所谓的“遗产”。这很明显不是奶奶要的,而是妹妹她们的私心。集资房立项、建设时间在单位、房管局都是有备案登记的。且建房资金都是我们自己的合法收入,根本不是父亲遗留下来的。因为在当初父亲去世以后就没有留给我们任何遗产。所以,现在准备向法院诉讼了。再次请问您确权是否向法院提起确权?还是向法院对她妹妹提起诉讼?还是在这些工作以前做个一个公证吗?再次感谢您的回答,十万火急!

回答:

你们没必要主动提起诉讼。对方要诉讼的话,再请律师抗辩就行了。

追问:

真的对不起,打搅您了!现在房屋拆迁补偿资金被拆迁公司冻结,当然这也是合理的。因为就是父亲的妹妹到拆迁公司那里闹的。这冻结资金一天就是一天的利息啊!最后请问,如果需要做确权,是否还要向法院提起确权呢,还是向那个部门?不是不是在确权以前做个公证最好呢?再次感谢,打搅了!

回答:

拆迁公司没权冻结,如果是因为拆迁公司的行为而不给予赔偿。你可以要求拆迁公司经个书面的决定。根据这个你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民事起诉。

追问:

我已经取得公安局出具的死亡时间证明、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证明是在正式死亡以后建设的。现在出现的新问题是,建设资金80%是由我出资,20%是由父亲存量补贴购买。可是,在当时动用存量补贴她是知道的。原因是,她把父亲遗留下来的所有财产该拿走的全拿走了,即使当时我才16岁,也没有给我留一分钱抚养费这怎么算?父亲的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等我都没有要一分钱,全部加起来远远大于存量补贴。为什么她没有拿走?就是因为存量补贴她拿不走,要是能拿走她早拿走了。因为当时房改办有文件规定,只能用于建房、购房、租房,她已经分得住房,不可能再提取。当时房改办的文件还规定,使用人只能是本人或其配偶,即使父亲去世了,也可以给子女做建房使用,但必须是本人。所以,在当时的政策背景下,我只能先用,再进行更名过户,这完全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再说,在当时公示全部建房人员和需要缴纳资金的时候她也不理会,因为要交钱,所以这种一分钱都不想拿且要占据别人财产的人根本不可能拿钱出来。现在有既得利益了,就出来了,天下有这么好的事吗?如果没有我辛苦建房的因,哪有现在的果?

回复时间: 2012-09-24 21:58
可以要求的
追问:

我已经取得公安局出具的死亡时间证明、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证明是在正式死亡以后建设的。现在出现的新问题是,建设资金80%是由我出资,20%是由父亲存量补贴购买。可是,在当时动用存量补贴她是知道的。原因是,她把父亲遗留下来的所有财产该拿走的全拿走了,即使当时我才16岁,也没有给我留一分钱抚养费这怎么算?父亲的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等我都没有要一分钱,全部加起来远远大于存量补贴。为什么她没有拿走?就是因为存量补贴她拿不走,要是能拿走她早拿走了。因为当时房改办有文件规定,只能用于建房、购房、租房,她已经分得住房,不可能再提取。当时房改办的文件还规定,使用人只能是本人或其配偶,即使父亲去世了,也可以给子女做建房使用,但必须是本人。所以,在当时的政策背景下,我只能先用,再进行更名过户,这完全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再说,在当时公示全部建房人员和需要缴纳资金的时候她也不理会,因为要交钱,所以这种一分钱都不想拿且要占据别人财产的人根本不可能拿钱出来。现在有既得利益了,就出来了,天下有这么好的事吗?如果没有我辛苦建房的因,哪有现在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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