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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收费行为的通知 11年的文件 东丰却是2012年执行
吉林-辽源 09-23 20:20 悬赏 0 发布者:147258…… 给我留言 回答:(0) 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收费行为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从严整治我县新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销售实行价格申报及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公示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吉林省实施细则》(吉省价检〔2011〕85号)、《辽源市发改委关于落实的通知》(辽发改收管字〔2011〕151号)精神,商品房销售前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及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前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予以公开,要得到买受人的签字认可。
二、房价中包含下列费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前期费用(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设施配套费等、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管理费、贷款利息、企业税金、利润。
(二)新建房屋(含已建成未销售)的防盗门、单元程控门、各种对讲系统、水表、电表、有线数字电视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燃(煤)气管道安装费等设施设备费用计入房屋造价成本。
三、允许收取的费用
(一)购房款。
(二)根据《东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品房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房屋维修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前全额代为预缴。
在购房者交齐以上两项费用后,房屋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业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必须及时向业主交房钥匙,不得以各种理由刁难。
(三)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房屋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此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多数业主入住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收费标准。对业主自愿提前半年或1年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应予以设立账户储存,利息归业主所有。早期介入费用(即房屋交付使用前)不得向业主收取,应由开发企业缴纳。
1.电梯运行服务费。电梯运行服务费用包括电费、维护费、年检费,应按户进行合理分摊。电梯服务收费标准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月收取,不得提前预收。若业主自愿提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该费用为业主立户存储,利息归业主所有。
2.公共照明费。按每月实际发生额进行按户分摊并按月缴纳,任何单位不得自定标准任意预收。
四、不得收取的费用
(一)不得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和企业自立项目的收费。房屋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及相关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新房业主(含回迁户)入住之机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或抵押金)和二次供水费(二次供水费已含在自来水价格中)等费用。更不准自立项目收取地热改造费、门卡(证)费(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等费用。
(二)不得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得在业主办理入住时,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免费负责清运。
(三)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办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收取无关费用。为业主代办房屋产权手续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收取代办手续费。办结后按规定向业主出具产权登记等各项缴费的财税专用票据。
(四)不得强行代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费用,不准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上述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要在现场直接向业主收取或业主到相关部门自行办理。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业主可到受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缴费,也可到相关单位直接缴费。收费时必须给业主开合法票据。
(五)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费用,更不得与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挂钩,严禁借机变相强行收费或乱收费。
对违反以上收费行为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各相关单位,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自2012年3月起,凡新购买房屋的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从严整治我县新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销售实行价格申报及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公示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吉林省实施细则》(吉省价检〔2011〕85号)、《辽源市发改委关于落实的通知》(辽发改收管字〔2011〕151号)精神,商品房销售前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及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前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予以公开,要得到买受人的签字认可。
二、房价中包含下列费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前期费用(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设施配套费等、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管理费、贷款利息、企业税金、利润。
(二)新建房屋(含已建成未销售)的防盗门、单元程控门、各种对讲系统、水表、电表、有线数字电视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燃(煤)气管道安装费等设施设备费用计入房屋造价成本。
三、允许收取的费用
(一)购房款。
(二)根据《东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品房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房屋维修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前全额代为预缴。
在购房者交齐以上两项费用后,房屋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业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必须及时向业主交房钥匙,不得以各种理由刁难。
(三)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房屋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此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多数业主入住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收费标准。对业主自愿提前半年或1年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应予以设立账户储存,利息归业主所有。早期介入费用(即房屋交付使用前)不得向业主收取,应由开发企业缴纳。
1.电梯运行服务费。电梯运行服务费用包括电费、维护费、年检费,应按户进行合理分摊。电梯服务收费标准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月收取,不得提前预收。若业主自愿提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该费用为业主立户存储,利息归业主所有。
2.公共照明费。按每月实际发生额进行按户分摊并按月缴纳,任何单位不得自定标准任意预收。
四、不得收取的费用
(一)不得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和企业自立项目的收费。房屋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及相关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新房业主(含回迁户)入住之机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或抵押金)和二次供水费(二次供水费已含在自来水价格中)等费用。更不准自立项目收取地热改造费、门卡(证)费(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等费用。
(二)不得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得在业主办理入住时,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免费负责清运。
(三)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办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收取无关费用。为业主代办房屋产权手续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收取代办手续费。办结后按规定向业主出具产权登记等各项缴费的财税专用票据。
(四)不得强行代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费用,不准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上述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要在现场直接向业主收取或业主到相关部门自行办理。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业主可到受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缴费,也可到相关单位直接缴费。收费时必须给业主开合法票据。
(五)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费用,更不得与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挂钩,严禁借机变相强行收费或乱收费。
对违反以上收费行为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各相关单位,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自2012年3月起,凡新购买房屋的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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