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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抗辩理由正确吗

湖南-怀化 11-17 14:36  悬赏 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回答:(0)
起诉状称:“2013年5月始,被告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但一直未果。”。被告于2013年7月份外出后无法联系(一审判决书6页)。债务人外去终止与债权人联系,应当认定是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应从2013年7月开始起算。2014年6月6日债权人起诉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邓国东,已明显超出保证期间6个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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