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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河南 11-21 11:43  悬赏 0  发布者:浩瀚宇宙苍穹 给我留言  回答:(1)
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法院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热线:
民间借贷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只有在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双方才会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自贷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收到贷款时生效;钱没给对方,借款合同未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资金未到达借款人账户未生效。
2015年1月22日出借人柴国文拿到借款人南鸿翔出具借款500万的《收条》、《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担保书》、《承诺书》、《房屋抵押》、鸣泉公司和长浩公司两个公司资产抵押的所有手续后,连一分钱都没有借给,并且还得预先支付借款500万利息《借条》(2015年3月22日利息30万)、《欠条》(2015年5月28日利息30万),南鸿翔也没有见到一分钱借款。
2015年6月9日出借人就以拿到的借款人出具的借款手续为证据,与乔兰英谋求不当利益合意串通,蓄意捏造事实柴国文一人提起(2015)瀍民初字第688号(及688号之一、688号之三、688号之四,以下简称688号)虚假民事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500万,历经法院庭审质证,庭审质证查实发生柴国文与乔兰英乌龙打款(柴国文于2015年3月10日—11日分15笔银行汇款×35万共计525万给乔兰英,15张汇款单回执记载还款,此款乔兰英用于办信用卡走流量了。详见688号案件卷宗,历经庭审质证过的11号证据、12号证据、13号证据悄然在案件卷宗中消失了)。柴国文没有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也没有证明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庭审终因柴国文质证举证不能,2016年4月18日柴国文“现需要完善补充证据,自愿申请撤诉”。2016年4月18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枉法作出(2015)瀍民初字第68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15)瀍民初字第68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准予柴国文撤诉?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的规定,严重侵害了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4月18日柴国文、乔兰英自认合伙关系,声称持有南鸿翔已经履行完毕销毁八张《借条》和未销毁六张《借条》(但南鸿翔已经履行完毕未收回销毁)的债务文书以及其它借款500万的《收条》、《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担保书》、《承诺书》、《房屋抵押》、鸣泉公司和长浩公司两个公司资产抵押、预先支付借款500万利息《借条》(2015年3月22日利息30万)、《欠条》(2015年5月28日利息30万)为证据。柴国文、乔兰英以2015年1月22日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核算,认为南鸿翔仍欠柴国文、乔兰英借款500万,有南鸿翔出具的借款500万的《收条》、《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担保书》、《承诺书》、《房屋抵押》、鸣泉公司和长浩公司两个公司资产抵押、预先支付借款500万利息《借条》(2015年3月22日利息30万)、《欠条》(2015年5月28日利息30万)对借款500万借款予以确认,其他八被告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提起(2016)豫0304民初564号(以下简称564号)虚假民事诉讼,令人难以置信,688号裁定与564号裁判诉求理由大相径庭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也无法掩饰虚假诉讼的事实真相。以无效《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担保书》、《收条》、《承诺书》为证据,不能与已经履行完毕未收回销毁六张《借条》核算结果形成关联性,九被告也不要为子虚乌有的借款500万元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审法院564号裁判“本院认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担保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不具备真实性,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毋庸讳言(2016)豫0304民初564号民事裁判是错误的?
历经两次一审,本案争议焦点分歧极大,诉讼标的额较大,一审被告南鸿翔、任绍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只有一名法官郏文慧作《询问笔录》就枉法作出判决,这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法庭询问证明:乔兰英向南鸿翔银行转账的凭证中,即便是汇总也没有500万元的凭证;南鸿翔出具的《收条》是柴国文违约没有实际履行借款义务,更无从谈利息从何而来。二审法院“本院认为:南鸿翔借乔兰英、柴国文人民币500万元事实清楚,故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南鸿翔偿还乔兰英、柴国文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是正确的”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与其自认“借款行为比较频繁,无法算清”相互矛盾,二审法院判决严重失实。
二审、两次一审无论是柴国文第一次起诉九被告,还是柴国文、乔兰英第二次起诉九被告,《庭审笔录》均未见过柴国文、乔兰英提供2015年1月22日当天的《收条》汇总金额达到500万元银行转款凭证。也就是说柴国文、乔兰英起诉在一审、二审或是柴国文单独起诉在一审均没有证据证明南鸿翔欠500万的事实依据。原一审、原二审法院判决南鸿翔欠柴国文、乔兰英500万子虚乌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一审、二审判决是错误的。
一审柴国文第一次起诉南鸿翔,《民事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证实:柴国文分15笔每笔35万元还借款给乔兰英525万办信用卡走流量,乔兰英诡辩“但借钱给南鸿翔500万元的事实是确定的”之说荒谬至极,事实是柴国文并未实际履行借给南鸿翔500万元的义务;柴国文、乔兰英第二次起诉称是与南鸿翔结算以往欠款结果,捏造南鸿翔承认还欠柴国文、乔兰英500万元。两次起诉诉求理由南辕北辙自相矛盾,擅自涂改捏造证据虚假诉讼;庭审质证证实南鸿翔根本不欠柴国文、乔兰英钱,相反倒是乔兰英欠南鸿翔钱。二审法院“本院认为”严重失实,裁判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详见法官郏文慧作《询问笔录》:
法官?一审中五百万如何计算;
柴代:南鸿翔与柴国文之间借款行为比较频繁,无法算清,双方认可五百万。
?你们计算五百万的依据;借条现在在哪儿;
:五百万是前面借条的汇总;已经附卷。
柴国文仅有未履行《收条》这一笔500万元,与柴国文没有发生过其它借款行为。与乔兰英银行往来借还款账目笔笔流水凭据有踪可查也不存在“无法算清”的问题。南鸿翔上诉、申请再审就是很好的例证,根本不存在“双方认可五百万”的事实。法院是凭什么证据作出的(2017)豫03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
目前案件卷宗尚未见有的《借条》五百万汇总,胡说五百万《借条》汇总已经附卷,纯属子虚乌有,若卷宗有五百万汇总《借条》就再审当庭出示吧。现在案件卷宗只有已经结算履行完毕未收回《借条》。
现在终于柴国文、乔兰英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南鸿翔与柴国文之间借款行为比较频繁,无法算清”,于是就随便揇个数500万元,借助二审法院枉法裁判(2017)豫03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豫0304执43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竟然枉法把“八被告”无辜地给裁判执行成了失信人“老赖”,这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严惩柴国文、乔兰英虚假诉讼的涉嫌犯罪行为和财产担保反担保人柴国文、柴国援、岳建华、叶晋予、王晓萍、金桂芳的违法责任。请求依法查处枉法裁判的法官。
目前,多次涉案上访,申请再审立案十分艰辛,已经申请再审四个多月了,洛阳中院至今尚未将申请再审送到郑州高级人民法院,我们强烈要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审理本案(因为这个法院连《借款合同》真伪是否有效都鉴别不出来,况且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我们依法强烈要求这起虚假诉讼的冤假错案由郑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以此涉案上访信诉求理由为准)。

           代理人联系电话:  13926901954
                         201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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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1-21 12:58
这个申请再审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的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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