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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求助,急!)这样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我能拿到多少赔偿金?

 12-04 17:34  悬赏 30  发布者:江韩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潮州 回答:(2)
我2005年11月入职,合同每年一签,今年第三年,合同07年11月到08年11月30日止。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汕头超市,我本人在潮州超市上班,它们是同集团的兄弟店,注册是不同的、独立的法人单位。
11月18日潮州超市向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并没与潮州超市签订劳动合同),注明将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想请教律师的问题是:

1)、不是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该如何应对公司的做法?
2)、公司劳动合同书上有一项约定:“试用期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均须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辞退或辞职通知,或支付相等之薪金代替通知期补偿给对方。”上述情况,我能否要求一个月的赔偿金?
3)、如果与公司协商未果,我要找哪边的劳动局?
4)、能向潮州超市要求赔偿吗?
5)、我一共能拿到多少赔偿金?

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甲方:(潮州超市)
乙方:本人
你自2005年11月*日起在我司任职,任**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2007年11月*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1年。其中2008年1月1日后计算工作年限为*年。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1月30日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2008年11月3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元(免税),以及最后一期工资将在2008年12月31日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本人尚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急待解决问题,十分感谢!
问题补充:
经过交涉,12月5日公司人事经理口头答应支付相等之薪金来代替通知期补偿,对方是这样解释的:11月18日通知,工资支付到12月17日,就等于有一个月时间了,我上班上到11月30日,等于补偿17日的工资。
现在总的赔偿是1个月的经济补偿+17日的代通知金。请问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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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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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12月04日 22时37分
 1、不管是汕头还是潮州超市通知你,合同都已经自然终止。2、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汕头或者潮州劳动部门都可以。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的详细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4 20:13
应补偿三个月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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