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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冤情,谁主张公平正义
河南-焦作 11-28 16:28 悬赏 0 发布者:135138…… 给我留言 回答:(1) XXX,河南省武陟县人。原任武陟县木城二小校长。木城二小为解决农村进城求学学生的住宿问题,租用民房、雇佣保育员,根据自愿的原则,收取住宿费.未使用一分一毫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而且租用民房、收取学生住宿费、在银行的存款也均未使用学校的名义。为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将结余的资金以奖励、福利或加班补助形式发给教师。
2012年11月26日武陟县检察院因此款项使用不当,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将XXX刑拘,又以涉嫌贪污罪于12月10日逮捕。2013年3月7日,武陟县检察院以XXX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挪用公款罪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私分国有资产罪三年、贪污罪四年、挪用公款罪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XXX不服,向焦作市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他家人就涉案资金的性质咨询了省内的法学专家,专家坦言,这是违纪案件,违规收费不属于公共资产,不在刑法规范之列。他家人又咨询了众多的法官和律师,观点和专家如出一辙。11月20日,焦作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武陟县法院重审开厅之后,未下达判决书之前,武陟县政法委的领导出面协调此事,要求他家人向教育局的领导写出放弃上诉的保证书,让法院判决,放他出来,口头答应保留他的公职。此时他已被羁押420余天,家人救人心切,虽然知道他无罪,但是还是委曲求全地按要求给教育局局长上交了不上诉保证书。2014年1月24日,武陟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他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而判决书对这笔资金的定性是依据法官的推断:“武陟县木城镇第二小学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该单位管理、使用违规收取的学生住宿费,应当认定为公共财产”([2014]武刑重字第00001号判决书第32页)。而且法厅上证人证明用于处理公务的两笔也被强行认定他个人占有。然而政府部门没有信守承诺,于2014年10月中旬开除了他的公职。
2015年4月他向武陟县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对他涉案资金的定性依据给出合理的说法。依据哪项政策、哪款条例或者哪部法律?武陟县法院负责审查的法官对他的申诉请求不予答复,仍以判决书的推断对这笔资金定性,驳回申诉。2015年6月29日他又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中院对涉案资金的定性的依据给出合理的说法。2015年10月市中院通知他申诉的刑事案件必须要律师代理,无奈他又聘请律师并把相关手续交至中院。2016年1月28日,审查法官通知他到中院询问重审后为什么不上诉,他如实地把武陟县政法委领导出面协调的情况予以回答。之后中院与律师无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于3月中旬以类似的推论,驳回申诉。2017年9月7日,他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经过层层把关,在受理环节,工作人员拿出最高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只依据该条文的第一句,说案件已申诉两次,而不看后面的相关规定就拒绝他,不能受理。
既然武陟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刑罚,就应先以《刑法》第91条关于公共财产的界定对这笔资金进行定性。那么对这笔违规资金的定性就至关重要,这个定性决定了他的罪与非罪。但是武陟县法院的法官却没有依据该条文认定,武断地、想当然的推断认定这笔违规资金为公共财产,这个认定依据的是哪项法律、条例或政策?如果有合理的依据,他愿息诉服判,认罪服法。他只想循规蹈矩地按程序讨得清白,咋就告诉无门了呢?
他期盼依法治国的阳光能普照到自己的身上,冤假错案能得到纠正。然而,法院如此作为,谁来主张公平正义?他该怎么办?
2012年11月26日武陟县检察院因此款项使用不当,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将XXX刑拘,又以涉嫌贪污罪于12月10日逮捕。2013年3月7日,武陟县检察院以XXX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挪用公款罪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私分国有资产罪三年、贪污罪四年、挪用公款罪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XXX不服,向焦作市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他家人就涉案资金的性质咨询了省内的法学专家,专家坦言,这是违纪案件,违规收费不属于公共资产,不在刑法规范之列。他家人又咨询了众多的法官和律师,观点和专家如出一辙。11月20日,焦作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武陟县法院重审开厅之后,未下达判决书之前,武陟县政法委的领导出面协调此事,要求他家人向教育局的领导写出放弃上诉的保证书,让法院判决,放他出来,口头答应保留他的公职。此时他已被羁押420余天,家人救人心切,虽然知道他无罪,但是还是委曲求全地按要求给教育局局长上交了不上诉保证书。2014年1月24日,武陟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他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而判决书对这笔资金的定性是依据法官的推断:“武陟县木城镇第二小学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该单位管理、使用违规收取的学生住宿费,应当认定为公共财产”([2014]武刑重字第00001号判决书第32页)。而且法厅上证人证明用于处理公务的两笔也被强行认定他个人占有。然而政府部门没有信守承诺,于2014年10月中旬开除了他的公职。
2015年4月他向武陟县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对他涉案资金的定性依据给出合理的说法。依据哪项政策、哪款条例或者哪部法律?武陟县法院负责审查的法官对他的申诉请求不予答复,仍以判决书的推断对这笔资金定性,驳回申诉。2015年6月29日他又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中院对涉案资金的定性的依据给出合理的说法。2015年10月市中院通知他申诉的刑事案件必须要律师代理,无奈他又聘请律师并把相关手续交至中院。2016年1月28日,审查法官通知他到中院询问重审后为什么不上诉,他如实地把武陟县政法委领导出面协调的情况予以回答。之后中院与律师无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于3月中旬以类似的推论,驳回申诉。2017年9月7日,他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经过层层把关,在受理环节,工作人员拿出最高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只依据该条文的第一句,说案件已申诉两次,而不看后面的相关规定就拒绝他,不能受理。
既然武陟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刑罚,就应先以《刑法》第91条关于公共财产的界定对这笔资金进行定性。那么对这笔违规资金的定性就至关重要,这个定性决定了他的罪与非罪。但是武陟县法院的法官却没有依据该条文认定,武断地、想当然的推断认定这笔违规资金为公共财产,这个认定依据的是哪项法律、条例或政策?如果有合理的依据,他愿息诉服判,认罪服法。他只想循规蹈矩地按程序讨得清白,咋就告诉无门了呢?
他期盼依法治国的阳光能普照到自己的身上,冤假错案能得到纠正。然而,法院如此作为,谁来主张公平正义?他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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