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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甘肃 05-16 22:21  悬赏 0  发布者:刘国虎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从别人手中买到住房一套,此房属于单位分单位职工的福利房。2006年以前享有百分之七十的产权,经过房改2006年底补交些房款享有百分之百产权,但单位规定不得私自买卖或转让。2006年9月底私自和别人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当时市场价63800元买到一套住房,此房价相当于该住房分房时房价的二倍多,2010年5月卖方以房屋买卖不符合房改规定起诉法院,要求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款互相返回;如不返回,要求法院判决本人强行办理过户手续。经法院受理调解无效,双方互不让步。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要求本人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本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享受不到单位的福利分房政策,而对方就又一次以无房户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本人不想办理过户手续,就是想在自己名下买单位福利房。本人以高价从他手中买到此房,再把本人单位房屋权利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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