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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责任在谁,是我吗

 10-02 11:41  悬赏 0  发布者:chx198……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2)
律师您好,我们是公司和个人合资,公司控股51%的,合同里写建店需在一个月之内完成,但签合同时,我说一个月时间不是死规定,后来公司方在2个月后发了个警告函,让客户在一个月之内装修完成,客户在新的时间内完成了基本造型装修,但是没有挂门头的字,公司要撤销与客户的合作,不打算给他们投资,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做的对吗,我不知道我有没有责任,因为全国其他的店基本没有一个月建立完成的,所以就那样和客户说了,而且装修没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装修一大半后,客户就不装修了,他们在等注册资料,资料在给公司来回邮寄盖章的过程中,耽误了时间,现在客户还要公司按照原来的合作方式投资,但是公司坚持不投资,不知道,这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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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0月02日 12时09分
你好,需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可以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对方起诉,你应当积极应诉。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了解案情出具完整的解决方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很好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02 11:44
公司应当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如果这样的,就有点滥用权利,这不是你的责任。
追问:

前后装修时间公司有给3个月时间,主要没装修完成的原因是,客户认为我没有明确说明警告函的意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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