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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人,嫁到东北的,结婚17年,有一个女儿,现在感情破裂不想再过下去了

黑龙江-牡丹江 12-06 09:2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是湖南人,嫁到东北的,结婚17年,有一个女儿,现在感情破裂不想再过下去了,已经离家出走到东莞,男方不愿离婚,我该怎么办?我不想回东北了,异地离婚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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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74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06 09:32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问:

离开户籍所在地已经很多年了,是不是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不想见面,找律师出面可以解决吗?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4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06 09:32
你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河北-保定]
  • 王林律师 VIP
  • 电话:13463270151
  • 4166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06 10:00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7-12-06 09:32
你好,可以协议或起诉离婚。协议离婚: 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照片,离婚协议。
起诉离婚: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当事人向被告户籍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二)《结婚证》;
  (三)身份证;
  (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
  (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等。
          建议委托我们专业律师,若需法律帮助,建议加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7-12-06 09:32
你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7-12-06 09:34
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7-12-06 09:40
建议先行由律师调和,不成的话再行诉讼离婚不迟。
回复时间: 2017-12-06 09:40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17-12-06 09:56
可以去被告所在的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7-12-06 10:57
可以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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