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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却酿悲剧,车主是否没有责任。

广西-防城港 10-05 10:13  悬赏 5  发布者:feng85…… 给我留言  回答:(2)
A应朋友B(车主)的邀请搭朋友B(车主)的顺风车回家(A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半路见B有疲劳状(因B案发前一天晚上只睡了3个小时,且B之前也对A说过因为休息时间不充足,叫A帮开一段),于是当B从6点开到9点,3个小时左右后,A询问B是否要帮忙,B将车给A帮开,A开车后出了车祸,当时快要撞上时车主大叫,你没踩刹车,A被吓着脚一松,原来踩刹车的脚,换成踩油门了,高速路上追尾了别人的车,交警判全责,双方车子损坏惨重,双方都只有交强险,只有对方死机有皮外伤,以及撞坏公路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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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05 11:14
先由交强险公司赔付双方损失
追问:

然后保险公司向谁追尝呢,司机,还是向司机和车主

回答:

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能追偿,这不需要你担心考虑

回复时间: 2012-10-05 12:40
显然是A的过错,B无须承担责任。
追问:

那A不是非常冤,帮忙还把自己搭进去,车主B笑死了,难道这不是好意同乘的范围吗,顺路坐上该车一起返程,车上的每一个人都是车辆运行利益的享受者,包括驾驶员自己,各方之间仍然是普通的好意同乘关系,发生车祸后还是应当遵循谁犯错谁担责的原则。“好意同乘”过程中乘客去开车转换成驾驶员身份后,虽然乘客是在“帮”车主开车,但这里的“帮”只是一个事实状态,不构成 “帮工”法律关系,否则的话,本身乘客可以上车与车主同行就是车主在“帮”乘客的忙,顺路搭乘其一程,照此逻辑车主与乘客之间不也构成帮工关系了吗?那最后到底是谁帮谁了,这就成“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了。几个人基于友情同乘一车,无论是谁在开车是不影响各乘车人之间的“好意同乘”法律关系的,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还是应当以谁有过错谁赔偿的原则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如果是驾驶员的过错,无论其驾驶员身份是由车主还是乘客转换而来,都应当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这是否也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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