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工商查询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刘平  陈皓元  王高强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亟待修改不合理、违法的司法鉴定有关法规!

山东-烟台 12-07 22:03  悬赏 0  发布者:zhange…… 给我留言  回答:(1)
建议尽快修订司法鉴定相关法规的几个主要漏洞:
一、建议修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该条款被黑法官利用,总说你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合理!堵死了当事人重新鉴定纠错的机会,法规制定者不应该以鉴定效率为借口,牺牲公正。
二、建议修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123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就是对你鉴定结果有异议才投诉,而你不受理,要你司法管理部门何用?
三、取消法官控制司法鉴定委托的条款,给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机会!法官控制鉴定委托,就是控制了鉴定机构的经济命脉,鉴定机构受法官经济控制,生存就有求于法官,身份就不独立了,就会听从法官指挥,不可能公正。
四、立即废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该条款严重违背了全国人大的决定,把司法鉴定机构分成等级,为司法部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留下垄断机会!
以上四个不合理的、或者说是制订者故意夹带私货的条款,违反了基本立法原则,也坑害了千千万万司法鉴定当事人,造成冤假错案成山!冤民纷纷上京,影响社会稳定,亟待解决!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10 17:53
依法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黑龙江哈尔滨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临沂
人气:248999
浙江 杭州
人气:442688
安徽 合肥
人气:282654
河南 郑州
人气:530980
重庆 渝中
人气:396903
江苏 无锡
人气:5119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