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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过程如下, 被告人王一,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

河南-驻马店 12-08 10:5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件过程如下, 被告人王一,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12月3日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7日被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姚某某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时,被告人王一伙同王二、三、王四、王五、王六等人,以该工程占用其村土地为由多次阻挠施工。2011年5月份,姚某某迫于无奈,给王一等人现金七万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一等人将七万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一的供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人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XX认为,被告人王振东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姚某某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时,被告人王一伙同王三、王四、王五、王二等人,以该工程占用其村土地为由多次阻挠施工。迫于无奈,姚某某于2011年5月份给付王三等人现金七万元,后王三、王四、王五、王二、王六、王一将该钱款平分。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一等人退还姚某某现金七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一的供述:2011年天热时,姚某某在百花村小区建楼,其和王5、王2、王4、王3、王6要给姚某某送料,姚某某不同意,王2、王5就常去工地捣乱,其也去过两次。后来姚某某说给其六人拿点钱,其六人要十万块。之后的一天,王3给其一万块钱,说姚某某通过某地的老八给了七万块,其六人每人一万。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11年,农历正月十六,其在某小区开工建房,该地的几个人隔三差五阻挠施工,向其要十来万,还说工地进料的话,每车都要给他们提钱。2011年五一前后,其拿了七万元给了他们,他们也保证不再捣乱。其中一个人叫王一,但是我见了就能认出他们,有三个人每次都过去,有时候去的还有别的人。他们去了就关工地上的电闸,并且还打工人,不让工人干活。 3、证人王二的证言:2011年,姚某某在西平县百花村小区盖楼挖地基时,其和王3、王6、王4、王5、王1商量给姚某某送料赚钱,姚某某不答应。后来其和王5、王1到姚某某工地上找事,不让正常施工。王4和王3、王6不去工地闹,王5说让王4、王3、王6出面,王4和王3也去了两次。等一段时间,王3给其一万块钱,说姚某某给了七万块钱,其六个人每人分一万,剩下一万随着送料的钱周转后也分了。 4、证人王三的证言:2011年天热时,姚某某在百花村小区包工程,不同意其和王6、王1、王5、王2、王4送料,王2、王5、王2就经常去工地捣乱,不让施工。姚某某看不同意就干不下去,就说给其六人拿点钱,其六人说要十万块。后来一天,专探乡的XX玉给其打电话说姚某某的事,姚某某和她丈夫领着XX玉、张XX、还有一个男的到其家,给了其七万元。其给王6、王4、王5、王2、王1每人一万,剩下的一万元一部分请人吃饭了,其余的结算后六人平分了。 5、证人王六的证言:姚某某承建某小区工程的时候,被人阻挠不让施工,其给姚某某说拿七万块钱,保证以后顺利施工。姚某某同意了,给了七万块钱。当时在王3家商量的,在场的还有王4、王3。其与王5,王2、王1、王4、王3每人分了一万元,剩下一万元除去请客花销,六个人也分了。王5,王2、王1、王4、王3切断过姚某某工地的电源,不让她工地施工。 6、证人王四的证言:2011年,百花村小区开始建设的时候,其和王3、王6、王5、王1、王2六个人商量着给姚某某送料,姚某某不答应。后来王5、王2、王1就到工地上找事,不让正常施工,其和王3也去了两次。闹了几次以后,姚某某托着专探赵寺的亲戚说情,后来姚某某在王3家给了七万元,其和王3、王6、王5、王1、王2每人分了一万,剩下一万后来和送料的钱一块分了。 7、证人王五的证言:2011年百花村工地开工时,其与王3、王6、王4等人要合伙给姚某某送料,姚某某不同意,其就和王2经常去姚某某的工地捣乱,不让施工。后来可能是姚某某托人找王3送了钱,王3给其一万块钱,说姚某某通过专探赵寺的老表给了七万块钱,其和王6、王4、王1、王2、王3每人一万,剩下一万说是等到结算后一起分。 8、证人赵X的证言:2011年3月份,其妻子姚某某在某村小区承包工程,该地的几个人多次阻拦施工,向其妻子要钱,有时候还切断工地电源,辱骂、恐吓工人,致使多次停工。他们要十多万,最后商量到七万元。其和姚某某与XX玉、张XX到了王3家里说事,姚某某把七万块钱放到王3家客厅茶几上。 9、证人李X的证言:其听说王1、王2、王6等人在王司庄附近工地敲诈姚某某,就是不给钱不让施工。 10、证人张X的证言:2011年一天下午,其和姚某某、姚某某的丈夫、XX玉一起到王3家。姚某某在县城开发房子时,被王3等当地人找麻烦,姚某某打听出来其和王3是姑表,就找其一块去了王3家。 11、证人XX玉的证言:2011年一天下午,姚某某说该地的几个年轻孩经常到工地上捣乱,干不成活,其想到同庄张XX的表弟王3是该地的,其让张XX给王3打电话,其到王3家的时候,王3和王6已经在屋里等着了,大概说了二三十分钟。 12、辨认笔录:经姚某某辨认,王一是到其工地进行敲诈的人之一。 13、抓获经过:2013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一在某宾馆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14、收条:姚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王3、王6、王1、王4、王2、王5六人家属的退赔款七万元,其对六人表示谅解。   王1吸毒,王2是累犯,已经各自判了三年,和两年多。 王3,王4,王6三人没有不良记录,像这样的情况,三人能判缓刑的可能大吗?如果想争取缓刑应该从哪个方向入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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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0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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