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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本人于2016年12月底与目前在职单位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

内蒙古-阿拉善盟 12-12 11:45  悬赏 0  发布者:隐士 回答:(1)
律师:
   你好!
   本人于2016年12月底与目前在职单位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30%年薪作为年底考核发放。
   自7月份至11月份的4个月中本人被调往公司其它地方工作,但工作的后1个多月中,本人身体出现严重不适,高原反应较为严重。期间跟公司领导说过几次,但都置之不理。因此,本人考虑自身身体的情况下,直接回到了合同签订地工作,走前给领导留下了离开的短信。目前已回到合同签订地工作已近一个月。但近日又给我打电话叫我过去,我说我身体适应不了那里不能过去。但公司便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不服从公司安排。
   请问如果真以这个为理由,不服从公司安排,我的被压30%年薪还能拿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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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2-1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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