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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违约 怎样索赔

山东-威海 05-18 15:08  悬赏 0  发布者:yongwa……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9年五月一日前按合同付清全款购得山东文登市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于年底前交付使用。直至今年五月房屋仍未交付。
合同约定买受人若逾期付款按日按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而合同在规定出卖人违约处则未注明其违约金比例数
请问:这是否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或不公平条款 再者:本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我是否可以以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 要求电建房产按日按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
还是这种情况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去要求赔偿损失 请给予指导 敬候佳音谢谢!我的邮箱号wdtw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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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18 15:11
可以公平公正原则主张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过要取得法院支持难度比较大。
回复时间: 2010-05-18 15:44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尝试要求按万分之五来赔偿,但是法院是否会支持是个未知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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