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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离婚后及再生育问题

广东-广州 12-05 13:31  悬赏 0  发布者:lam688 给我留言  回答:(3)
中国合法居民,与前妻(美国籍)在美国生育二子女,且二子女均为美国公民.在国内再婚,妻子为内地居民.请问:现在要生育小孩,应申请是第一胎生育还是再生育指标?
问题补充:
本人想了解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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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5 13:36
直接咨询本地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08-12-06 20:51
咨询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08-12-08 11:33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女子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对于广州地区,还有广东省和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希望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如需详细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

何海涛律师
热线:13622216809
QQ:694791262
网站:www.hehaita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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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州国际大酒店A座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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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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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以上规定,还有各地方的地方条例,会有更清晰的指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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