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陈宇  李晓航  申维丰  李仁红  
该问题已关闭

是否属于玩忽职守罪

山东-聊城 12-22 15:12  悬赏 0  发布者:只求法律公正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省级合作社资金问题。项目申报时,省里下发文件到市级,市级转发给县级,文件明确要求县级组织相关部门推荐项目,市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对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申报后省级对部分合作社下达了资金。资金下达时原申报单位已经进行了区划划分,由原来的一个行政机关,划分为两个,一个开发区一个高新区。资金文件到达县级,两个区按照对应的合作社按照规定下拨了资金。其中开发区涉及资金30万,高新区涉及资金20万。后期地方检察机关合作社检查时,发现合作社申报的材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然后检察院就对项目申报的三名人员进行了立案,其中开发区两名,高新区一名。而此次合作社申报是全省范围内的,涉及的开发区和高新区是申报项目最少的,而涉及项目多的其他县市区,此检察院没有去调查,给的回应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力量少,不想再调查其他县市区的相关合作社的申报情况。对应该负责项目真实性的市级单位也没有调查,此检察院给的回应是不想扩大范围面了。请问,一、检察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他们是否自身就属于玩忽职守?二、对高新区涉及20万资金而不够30万立案标准的人员进行立案是否牵强?三、根据申报文件及相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县级没有发现有玩忽职守的情况,没有违反职守,玩忽又是何来?检察院直接立案并且定罪的依据何在?四、习近平主席的法治国家,地方检察院的所谓按照惯例就立案定罪的行为是否符合习主席的法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23 10:07
看具体情况,最终由法院判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江苏南京
浙江杭州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江西 赣州
人气:127
浙江 杭州
人气:442935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307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635
福建 厦门
人气:123997
重庆 江北
人气:39276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